问题
中标候选人公示要公示评委名单吗?
答复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即在中标结果公示时可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也相应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因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此种情况下中标候选人与所确定的中标人应当一致。《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结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其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合并,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等规定,为兼顾效率、避免重复公示,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的情况下,可根据《办法》第六条一并公布评委会成员名单。
因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评委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其他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经了解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也将跟进修订。下一步,我委将积极跟进相关修订情况,进一步修改《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衔接一致。
来源:工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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