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单次劳务费3000,被责令退回

企业   2024-11-03 09:01   北京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2024年1月4日,凉山州财政局发出一则责令整改通知书,公告显示,采购人代表李某参加项目评审后,收取了3000元评审费,责令其退回并整改。但这并不是李某唯一一次收取本不应收的评审费,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收取过5000元的评审费……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此次涉事项目为2022年11月份的一个装备采购项目。

公告显示,在这个项目中,李某有两个问题,一是作为评审专家,参与确定项目的采购需求后,又参与了项目的一般性审查。二是作为采购人代表,却收取了3000元劳务报酬。

02. 基本情况
小编找到了这个项目的详细信息,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

无独有偶,还记得上次的文章吗?评审费给多了能收吗?某专家收了5000的评审费,被罚了2万!(点击蓝字可进入)也是在2022年11月,还是李某,早在月初的时候,就已经多收了5000元的评审费。

收钱的专家是同一名专家,给钱的代理机构也是同一家代理机构,让人很容易怀疑这并非一两次的“多给”,而是长期的“合作”。

03. 处理结果
1月4日,凉山州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之规定,采购人代表李某不应该收取代理机构给付的评审劳务报酬,其劳务报酬应由采购人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给付。责令李某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退回收取的劳务报酬人民币3000元。
3月12日,凉山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李某退回评审费人民币65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350元,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延伸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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