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课堂丨涉案超8亿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财富   2024-12-12 16:06   北京  

案例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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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近年来受到许多人的关注,但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外,因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便捷性等特点,常被犯罪分子利用开展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01
虚拟货币是什么?


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化资产,不同于由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传统货币。‌它主要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交易和发行不由任何中央机构控制,而是通过复杂的加密算法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用户的隐私。‌


02
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



‌1.合同无效和损失自担‌

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大多被认定为无效,即不能将虚拟货币折算成法定货币。因此,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发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多种非法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这些活动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还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3.刑事犯罪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便捷性,其衍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盗窃、敲诈勒索、洗钱等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构成犯罪。


4.监管政策‌

中国政府对虚拟货币交易持严厉态度,多次发布公告和通知,明确禁止相关业务活动。例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03
虚拟货币洗钱案例


不久前,北京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超过8亿元,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的地下钱庄案,揭开了境内外团伙利用虚拟币洗钱的犯罪活动。



职务侵占案牵出地下钱庄洗钱团伙



今年7月,北京警方在侦办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转移犯罪赃款2000余万元,致使民营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张某是利用担任某民营企业财务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侵占了2000多万元人民币,把其中的1800多万分散转给了十几个个人账户。经过警方对这十几个个人账户的分析,主要以东南沿海地区开设账户为主,跟张某是没有任何的直接关系的,所以警方当时就判定这些钱的交易是存在可疑的。


为追赃减损,挽回企业损失,警方对犯罪赃款的流入账户进行了追踪分析,发现吕某、唐某、陈某等十几个人的账户内,短时间内接收了来自犯罪嫌疑人张某转入的单向大额人民币转账,而这些账户几年间频繁交易,交易笔数达上百万笔,存在异常情况。



大量不明资金转至境外 涉案金额高达8亿



通过对可疑交易分析,警方逐渐锁定吕某以及他关联的十几个账户,并经工作查明,他们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将大量不明资金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惑亲友组建洗钱团伙



警方调查发现,吕某凭借自己长期在国外生活的便利条件,一直身处境外进行遥控,同时利用高额利润诱惑境内亲朋好友陈某、唐某等人入伙,在境内组建了一个小型的洗钱团伙招揽客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吕某等人为了规避风险,对抗侦查,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诱惑其亲朋好友在境内开设银行账号和虚拟币钱包,然后按照指令操作转账,同时怂恿他们继续招募同伙,犯罪团伙迅速将这些资金通过国外虚拟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吕某团伙接收洗钱资金后,立即组织团伙操作进行虚拟币购买、拆分、出售等,迅速为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洗白。


今年7月,警方在多个省市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警方现场缴获从事非法活动的手机等电子设备20余部、银行卡30余张。目前,涉案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虚拟货币如何成为非法买卖外汇作案工具?



经调查,警方发现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资金通道,上游犯罪团伙往往通过吕某等人采取虚拟币“置换”等方式,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币,再通过境外的虚拟货币平台,向境外卖家出售虚拟币获得外汇,以此实现将境内的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的目的。


而在此案中所出现的通过高额利益招募团伙,共同以虚拟币交易为媒介的犯罪行为,对群众更具误导性。犯罪分子往往故意回避私自买卖外汇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利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取得借卡人的信任,利用其账户进行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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