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依规报送2024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6月30日
三、报送方法
(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https://qh.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二)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三)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注意事项
(一)市场主体发现申报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二)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来源 |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丨董健人 责编丨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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