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4部分:电动汽车充电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消防管理、消防档案、灭火和应急预案及火灾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库、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露天电动汽车充电站和非露天电动汽车充电站。本文件不适用于配置有储能设施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37293 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077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DB11/T2103.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 通则
DB11/T 303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来源:GB 50966—2014,2.1.2,有修改]
3.2
整车充电模式 vehicle charging mode
将电动汽车通过充电连接装置直接与充电设备相连接进行充电的方式。
[来源:GB 50966—2014,2.1.1]
3.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来源:GB 50966-2014,2.1.4]
3.4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iles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来源:《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2.1.6]
3.5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来源:《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2.1.5]
3.6
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机 AC&DC integrated charger
同时具备电动汽车交流充电和直流充电功能的非车载充电设备。
[来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21,5.4]
4 基本要求
4.1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设备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T 51313的相关规定。
4.2 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3 投入运营前应明确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由设备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协议确定。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自身情况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应对充电站火灾的应急预案。
4.4 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懂得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具备检查排查火灾隐患能力。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
4.5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消防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按照GB 25201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6 应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DB11/T3034的规定。
5 分类
5.1 电动汽车充电站按其设置位置分为以下两类:
a) 露天充电站:设置于停车场内或充电桩或非车载充电机设置于露天场地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b) 非露天充电站:设置于汽车库内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包括封闭式非露天充电站和敞开式非露天充电站。
5.2 电动汽车充电站按其服务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a) 公用充电站: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
6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6.1 组织构成
6.1.1 应明确消单位消防工作机构;
6.1.2 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设备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6.2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
6.2.1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职能部门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熟悉电动汽车充电站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b)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的消防安全工作,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 消防安全责任人
6.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设置场所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6.3.2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并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a) 督促职工做好岗位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工作,查阅站内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字确认;
b)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资金;
c)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充电站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6.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4.1 公用充电站、专用充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设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6.4.2 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并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a) 了解电动汽车构造、充电设施工作原理,掌握充电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b)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负责组织拟定、更新充电站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d) 对充电站检查、巡查中所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e) 检查充电站各岗位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及时发现并控制影响充电站现场安全的事件;
f) 负责现场巡视与跟班作业,组织参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学习、演练;
g) 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保存及资料管理工作。
6.5 物业服务企业
6.5.1 公用充电站设置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熟悉电动汽车充电站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b) 负责灭火器材间(箱)的日常维护、消防器材有效期等的日常检查;
c) 负责进行露天充电站的远程监控;
d) 负责充电站设置场所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e) 对设备的产权单位反馈的消防隐患进行及时处理;
f) 负责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6.5.2 专用充电站设置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后勤服务部门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熟悉电动汽车充电站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b) 负责灭火器材间(箱)的日常维护、消防器材有效期等的日常检查;
c) 负责进行露天充电站的远程监控;
d) 负责充电站设置场所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e) 负责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f)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设备运营维护单位对充电站充电设备进行巡检。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充电设备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6.6 设备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
6.6.1 设备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明确设备运维员,负责进行充电站充电设备的定期巡检;
b) 负责对发现的故障和消防隐患向物业服务企业反馈并跟踪处理,保证充电桩或非车载充电机运行状态正常;
c) 设备的产权单位可委托设备运营维护单位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7.2 非露天充电站应符合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制度。
7.3 公用充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b)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c)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d)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e)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f)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g)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h)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7.4 专用充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b)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c)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d)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f)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8 日常消防管理
8.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8.1.1 非露天充电站应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8.1.2 露天充电站的电源堆、配电柜及充电桩应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8.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部门、责任人、管理要求。
8.2 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8.2.1 电源堆、配电柜及充电桩等设备严禁乱拉电线电缆。
8.2.2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
a)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严禁吸烟;
b) 严禁对未熄火车辆进行充电;
c) 禁止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化性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进入充电站。
8.2.3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落实以下动火管理措施:
a) 运营单位、设备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严格执行,主要内容应包括动火作业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动火许可证》审批程序、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b) 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c) 在动火区域使用手机、移动摄像头等设备对动火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加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监控画面应能反馈至单位有人员值班的场所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视频监控或手机直播影像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0天;
d) 动火作业前,应配备消防器材,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当动火作业点周围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时,应当事先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动火作业点应当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8.2.4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
8.2.5 电动汽车充电站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DL/T 620的有关规定,防静电要求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8.2.6 电动汽车充电站用电管理要求应符合GB 50052、GB 50217的有关规定。
8.3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8.3.1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
8.3.2 电动汽车充电站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3.3 非露天充电站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识应符合 GB 17945和GB 51309的有关规定。
8.3.4 购买和使用质量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标识等资料应当齐全。
8.3.5 应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8.3.6 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8.3.7 露天充电站不应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
灭火器、灭火毯应放置于醒目且便于取用位置。
8.4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
8.4.1 充电设备上需有明确的标识并标注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交直流类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等,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充电接口所遵循的标准以及应急解锁处置方法。
8.4.2 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有关规定。
8.4.3 安全、消防设施标志应明显、清晰,应符合GB2894和GB15630的有关要求。
8.4.4 充电站宜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
8.4.5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车辆及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进站消防安全须知”标识,明确进人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8.4.6 电动汽车充电站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停车熄火”标识。
8.4.7 应在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设备处设置“当心触电”标识。
8.4.8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制定充电操作流程和安全风险提示,并在每台充电设备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8.4.9 充电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恢复时应及时张贴明显故障标识,并公示故障信息。
8.4.10 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单位和维护保养情况的标识。
8.4.11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标识。
8.4.12 宜设置相应标识提示充电车位仅为充电车辆使用。
8.4.13 标识的制作材料应选用环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蚀和易于维护的材料。
8.4.14 设施标识、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提示标识应使用能够保证标识夜间识别功能的材料和方式,通过提供照明光源、采用逆反射或自发光材料等方式确保标志清晰可辨。
8.4.15 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的安装方式。
8.4.16 应对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标志材料不变形、不褪色、不脱落。如标志有缺失、损坏和材料老化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并应及时清洁标志外表,保持标志外观的整洁。
8.5 防火巡查、检查
8.5.1 防火巡查
8.5.1.1 应建立定期防火巡查制度,组建防火巡查团队。
8.5.1.2 每年至少应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测试,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回路电阻连续性、漏电保护动作有效性等。
8.5.1.3 露天充电站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b)充电设备有无虚接、短路、断路等情况;
c)充电枪线状态是否完好,有无破损,供电线束绝缘是否破损;
d)充电桩急停开关是否正常;
e)指示仪表和信号指示正常;
f)充电桩防尘网是否清洁,通风是否良好;
g)充电站周围有无杂物、垃圾、易燃易爆堆积。
8.5.1.4 非露天充电站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b)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c)充电设备有无虚接、短路、断路等情况;
d)充电枪线状态是否完好,有无破损,供电线束绝缘是否破损;
e)充电桩急停开关是否正常;
f)指示仪表和信号指示正常;
g)充电站周围有无杂物、垃圾、易燃易爆堆积,有无威胁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
8.5.1.5 以下情况应增加巡检频次:
a)大风扬尘、雾天、汛期、冰雪、冰雹等恶劣天气;
b)设备新投运或经过检修、改造、长期停运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
c)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8.5.1.6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发现的问题和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5.1.7 非露天充电站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8.5.2 防火检查
8.5.2.1 应至少每月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8.5.2.2 非露天充电站应当按照设置场所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防火检查。
8.5.2.3 露天充电站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b)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c)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f)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g)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h)充电设备是否符合GB/T 18487.1、GB/T 27930、NB/T 33001、NB/T 33002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i)充电设备是否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j)配电设施的完好性、保护接地线的正常连接情况;
k)充电接口有无烧灼、碳化痕迹,充电电缆有无过磨损,各接线端子、连接处有无放电碳化痕迹,设备的显示参数和信号指示正常、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有无异响,外观有无破损、变形,底座或支架牢固完好,金属部位有无锈蚀,各部位是否接地良好,有无漏水痕迹,内部是否走线整齐有序,防尘网有无破损,设备内部有无垃圾等易燃物等;
l)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8.6 火灾隐患整改
8.6.1 应定期自行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安全自查,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6.2 发现火灾事故隐患时,应采取措施限制事故发展,隔离故障点,解除对人身和其他设备安全的威胁。
8.6.3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8.6.4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6.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8.7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7.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8.7.2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8.7.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应记录存档。
8.7.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电动汽车充电站整体情况;
b)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d) 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e) 消防应急处置流程。
8.7.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电动汽车构造、充电设施工作原理;
d) 充电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f)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g)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h)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8.7.4 工作人员
8.7.4.1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应每季度接受不少于一次消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8.7.4.2 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充电站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c)电动汽车基础知识、动力蓄电池基础知识、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规范、充电设施工作原理,掌握充电操作规程、安全知识;
d)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e)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f)充电站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g)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h)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j)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要点;
k)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l)新能源车辆及充电设施应急处置;
m)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8.7.5 设备产权和运营单位工作人员
设备产权和运营工作人员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现场防火检查制度;
b) 现场用电、动火制度等;
c) 切割、电焊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d) 本岗位操作流程,设备检测及维修的方法;
e) 持电工作业证件上岗并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配电基本知识、配电房一、二次接线图及配电设备结构及工作原理;
f) 电动汽车基础知识、动力蓄电池基础知识、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规范、充电设施工作原理,掌握充电操作规程、安全知识;
g) 电池的检测、故障判断和处理方法;
h)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i) 对故障进行有效的隔离、排除和恢复方法,对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方法;
j) 新能源车辆及充电设施应急处置。
9 消防档案
9.1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与其消防工作范围与职责相匹配的档案。
9.2 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9.3 单位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9.4 单位应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并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等要求。
9.5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建筑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设计审查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和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材料;
c) 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d)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e) 消防安全责任书;
f) 含有约定消防工作内容的租赁合同;
g)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h)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i) 消防安全管理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6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的内容和保存期限应符合GB25201的相关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
b) 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相关的情况;
d)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f)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g)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 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0 灭火和应急预案及火灾处置
10.1 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0.1.1 电动汽车充电站至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组织机构;
b) 电动汽车充电站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分析;
c)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0.1.3 应急设备应在指定场所存放,并定期检查所需物资有效性。
10.1.4 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10.1.5 组织演练时,应在电动汽车充电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10.1.6 每次演练结束后,均应做好记录,保存演练档案资料。
10.1.7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安全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和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10.2 火警处置
10.2.1 收到火灾信息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
10.2.2 火情确认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有无被困人员等信息,并保持与消防救援队伍的沟通联络。
10.3 初起火灾处置
10.3.1 发生火灾后,应辨识发生火灾类型并启动相应的预案,组织灭火救援:
a) 发生充电设施起火时,应按照电气火灾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
b) 发生电动汽车电池起火时,应立即切断充电设备电源,现场处置应以人员疏散为主;
10.3.2 发生火灾后,视火情可使用移车器材将火灾车辆或邻近车位的车辆移至安全位置,并应确保使用者人身安全。
10.4 配合灭火救援
10.4.1 物业服务企业、设备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的灭火救援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引导灭火救援力量进入事故现场;
b) 报告火灾现场状况;
c) 保护火灾现场,直至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解除保护现场通知书时为止。
10.4.2 灭火救援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反馈: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