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由快递公司单方拟定,未与寄件人协商并反复使用,故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的,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快递暂行规定》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如未保价的快件丢失,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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