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管护机制》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的管护,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管护机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管护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规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明确各方职责,防止储备地被非法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调整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批复》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的市本级政府储备地是指地块收储成本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政府储备土地,其管护和临时利用,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的管护,是指对已纳入储备的市本级政府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在供应前的保管、管理。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的临时利用,是指市本级政府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对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可以出租、出借等方式加以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储备地的管护、临时利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市本级储备地管护范围
第五条 下列储备土地应当纳入管护范围:
纳入管护的储备土地必须是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已完成,国有土地完成收储),经济补偿到位或已落实补偿,产权清晰,界址清楚,原产权无抵押、查封、纠纷,原产权已完成注销登记。完成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土地的评估和治理等。
第三章 储备地管护方式与职责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应对纳入管护范围的市本级储备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地的管护,可由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自行管护,也可委托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资产服务部或原地块权利人等相关单位进行管护。委托管护的可采取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或在收储协议中直接明确管护单位。储备土地经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的,管护责任单位与储备中心应相应核减管护台账。
第七条 相关单位对实行管护的市本级储备地,应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职责:负责对自行管护地块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负责做好管护储备土地的交付、管护期满土地交还验收工作;负责建立巡查制度;
(二)资产服务部职责:负责对受委托管护地块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负责做好收储房地产出借、维修、保管、保养等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拟定已收储房地产招租相关事务性工作;参与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规划收储科办理收储资产接收相关工作;
(三)其他受委托管护单位职责:负责对受委托管护地块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负责做好收储房地产维修、保管、保养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储备地管护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储备地管护要求
(一)根据储备地块实际情况设置标识或围挡。
(二)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实施必要的防尘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余土、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及时发现并制止私自占用、出租、借用等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对危险地块设置警示牌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做好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其附着物保护工作。
(六)其他管护措施。
第九条 储备地管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护台账。管护单位要建立储备土地管护台账并适时更新。
(二)开展日常巡查。管护单位负责对纳入管护的储备土地进行日常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储备土地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巡查记录将作为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开展情况的考评依据。
(三)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配合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对管护单位巡查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指导管护单位落实日常巡查制度。
(四)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处置。管护单位在日常巡查发现私占乱建等侵害储备土地行为问题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函告属地区级政府并抄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区级政府未在十日内清理到位的,管护单位将侵害储备土地违法行为线索书面移送同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若行政手段仍未能查处清理到位的,管护单位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第五章 储备地临时利用
第十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方案应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储备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终止时,应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类型
(一)依申请借用
政府性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项目或有关规定明确无偿借用储备地的项目,可以依申请借用,不得转借、转租或挪作他用。
(二)依申请租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施工板房、活动房或临时售楼部等确需临时利用项目周边储备地的,可以依申请租用。
2.各属地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需对储备土地尤其剩余储备地(边角地)进行临时利用,特别是用于惠及周边群众的停车场、充电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民生项目的,可以依申请租用。
(三)招租利用
除已依申请借用、租用外其他储备地块,可由资产服务部招租利用。
第十三条 临时利用申请程序
(一)依申请借用储备地,由申请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审核,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与借用单位签订储备地临时借用协议。
(二)依申请租用储备地,由项目属地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委托管护协议提出租用申请,租金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委托评估,报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与租用单位签订储备土地临时租用协议。
(三)招租利用储备地,由资产服务部负责制定招租方案,报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组织招租,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临时租用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会同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甄选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