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管理用房用途典型案例剖析
为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我市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持续深化推进物业公共收益“点题整治”工作,发现个别小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公共空间管理不规范,损害了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属地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整治成效,以案释法,切实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守法意识。
案情介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在物业公共收益“点题整治”工作开展中,仙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和鲤城街道开展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和公共空间规范管理情况检查,发现仙游县碧桂园天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经调阅和比对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规划设计图纸,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用途,损害了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查处情况
仙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碧桂园天城小区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物业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园地
条例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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