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在最新发布的《意见稿》中关于放宽居住落户条件方面的新规,其中首次提到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据《意见稿》获悉,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以上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若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扎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索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础的新型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湄洲岛除外)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开人才落户条件
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二、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或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以上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人员,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三、放开近亲属投靠条件
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
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离异人士可迁到原籍地村(社区)公共地址落户。
四、放宽还乡入乡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农业农村人才、退伍军人还乡入乡就业创业,可申请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乡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人才市场、众创空间、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便利各类人员落户。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莆田市公安局
2024年9月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放开人才落户条件
(一)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二)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人才类别凭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被投靠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私有产权房屋同意近亲属投靠落户声明》(见附件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近亲属关系凭证。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三)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人才类别凭证、劳动合同、在我市医保卡或社保卡等材料之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见附件2)。
(四)申请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明确落户的集体户地址);人才类别凭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以上放开人才落户条件中的“人才类别凭证”分别为: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人员,凭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申请,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认定文件的,可凭书面承诺代替申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凭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无法提供证书的,凭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相应证书记载的信息记录申请。
二、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一)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材料之一。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二)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取得交房凭证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和交房凭证。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三)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以上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首付款正式发票。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四)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已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燃气费半年以上相关费用凭证材料之一;并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应凭证:
1.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商品房,提供《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未取得交房凭证的拆迁安置房(属于个人间签订协议的安置房除外)提供拆迁协议书。
3.集资住房提供批准单位建房的相关材料、单位内部购房花名册;
4.自建住房提供加盖乡镇(街道)以上主管部门印章的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证、土地使用登记卡、用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法院判决书、宅基地申请表、行政处罚相应票据等材料之一;
5.无法提供以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凭证材料的,申请人需提交《私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纠纷承诺书》(见附件3)。社区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见附件4)内部传递到派出所服务窗口。受理窗口民警经与相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户口应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
(五)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政府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租赁凭证;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已不符合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条件、被取消资格的,原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已办理落户的,应当将户口从公租房(廉租房)地址迁出。承租人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告知后可以将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移至公租房(廉租房)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
(六)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1.在我市8个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该房屋尚未立户登记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迁入落户;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租赁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私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人同意落户的《私有产权住房租赁及同意落户声明》(见附件5)。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其中在仙游县或涵江区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提交在各自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无房承诺书》(见附件6);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提交在荔城区和城厢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房承诺书》。
2.在我市8个街道外租赁私有住房所有人同意的,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租赁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私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人同意落户的《私有产权住房租赁及同意落户声明》。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已落户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人不同意其继续落户的,产权人可凭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居住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应通知承租人(居住人)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自产权人申请承租人(居住人)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居住人)仍未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承租人(居住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移至私有租赁产权住房所在村(社区)公共地址。
(七)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人员,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福建省居住证》;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以上七种放宽居住落户条件中所提及的房屋,若属于被相关部门函告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用途为储藏间、柴火间、车位、被法院查封等的,不得申请立户落户。
三、放开近亲属投靠条件
(一)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
1.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
3.其他直系亲属相互间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若被投靠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见附件7)。
(二)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使用权凭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近亲属关系凭证;申请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指没有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均为未成年人、残疾人、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等情形之一)的《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残疾人申请落户的,还需提交《残疾人证》。
(三)离异人士申请迁到原籍地村(社区)集体户落户情形:因夫妻投靠户口迁出,离婚后在原籍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迁移落户到原籍地村(社区)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以上三种投靠落户中,落户在我市8个街道内,被投靠一方属于集体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须是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迁入集体户的,还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四、放宽还乡入乡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一)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农业农村人才、退伍军人还乡入乡就业创业,申请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人才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劳动合同、在我市医保卡或社保卡等材料之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大中专毕业或退伍回原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交:大中专毕业证书或退伍证,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申请人因大中专就读迁出或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原户籍迁出、注销档案材料,信息一致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乡居住生活的,申请在原籍地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房屋使用权人需提交《私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纠纷承诺书》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原户籍迁出档案材料信息一致,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个地址只能设立1个集体户。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提交下列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材料;
2.房屋产权凭证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和经租赁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以众创空间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该空间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口,首位申请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批准众创空间成立的文件。
(三)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和各人才公寓,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上户室地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地址上户室地址,村、居委会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户口的协管员)作为村(居)委会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六、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一)“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四)本措施所指的8个街道为: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霞林、凤凰山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街道。
七、相关要求
本实施细则涉及到放宽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办理。本实施细则涉及立户和户口迁移事项不适用于湄洲岛立户和户口迁入。
莆田市公安局
2024年9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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