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发布的《通知》,莆田市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最高收费标准为1850元/户,允许下浮。《通知》称,燃气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中,房企和燃气公司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即业主)单独收取。同时,燃气工程设施后续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也由燃气公司负责, 不得再额外向用户收费。
《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评估、审议,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管线材料、计量表具、减压阀等费用,即从低压管切口开梯到用户表后阀之间所需的所有管网、设备设施及其人工安装费用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为1850元/户,允许下浮。
三、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四、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设施建成后,其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费。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户网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所收取的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同级发改部门。
六、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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