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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配售电业务是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低碳电力获取、降低电力成本的有效方式。新型配售电业务一般包括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打破传统配售电体制、符合新电改政策要求和趋势的业务,其主要特点包括可实现绿电直供或隔墙交易、可聚合源网荷储资源等。
近几年,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文件强调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业态的发展,但实际情况却并不理想。一方面,此类项目在申报、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阻力和障碍;另一方面,基于此类项目推进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社会资本方缺乏足够的信心和热情再去开展相关投资建设。然而,在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倒逼以及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目标的要求下,新型配售电业务发展趋势不可逆,针对当前新型配售电业务开展存在的困境,必须寻求破局之道。
新型配售电业务可有效驱动
地方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毫无疑问,绿色、低价的电力是目前形势下驱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而新型配售电业务通过业态模式的创新恰好可以支持企业获得绿色、低价电。
一方面,通过新型配售电业态与新能源直供消纳可以有效降低电力使用成本。比如新能源绿电直供模式,或增量配电网内直接接入新能源的模式。同时,通过源网荷储的聚合和优化管控能有效降低电力系统对辅助服务的需求以及未来相应成本的支出,甚至可以发挥其灵活性的技术优势参与电力市场、需求响应市场获得收益。
另一方面,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新型配售电业态通过绿电直供能有效支持用户产品碳足迹的低碳认证。虽然绿电交易也广泛应用于产品的降碳措施认证中,但绿电直供却是争议最小、风险最小的方式。2024年4月30日,欧盟发布的关于欧盟新电池法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电池碳足迹核算中电力建模仅认可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和直连电力两种模式。考虑到我国平均电力碳排放因子较高,使得国内一些电池企业正在努力寻求能够满足其绿电直供的新型配售电模式。
新型配售电业务助力新型电力系统
经济性建设和安全发展
新型配售电业务不仅对地方经济具有助力作用,还可助力新型电力系统的经济性建设需求及安全运行。
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一个主要难点是面对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如何解决投资问题,新型配售电业务的模式创新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难点。从电网设施建设需求角度而言,无论是绿电直供模式或是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模式都实现了新能源与用户的直接联系,减少了新能源并网线路需求、发电量容量传输需求以及供电容量需求等;从潮流网损角度而言,这些新型模式相较于新能源接入公网后再下网供给用户,减少了相应电量的网损;从电力系统辅助服务需求角度而言,新型配售电业务的目标是实现就地的源网荷储优化控制以减少对系统的调峰需求,从而可减少新型电力系统对储能、抽蓄等灵活性资源的建设需求。
新型配售电模式除了减少新型电力系统电网设施、灵活性资源等建设需求外,还会在运行阶段通过与电力系统更充分的互动去支持电力系统的平衡。例如智能微电网就能够通过有效聚合和管理内部的源、荷、储资源,实现有功和无功功率可控的正外部性,去支撑局部电力系统的有功、无功平衡。
公平开放是激活
新型配售电业务的关键
虽然新型配售电业务存在诸多有益之处,但是其在申报、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阻力和障碍,制约了这类模式的健康发展。这类业务并不缺少顶层政策的支撑,甚至增量配电网作为最为典型的新型配售电业务还具备一整套非常成体系的管理办法。但是政策的执行情况远未及初衷。公平、开放是配售电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并落实公平开放原则是激活新型配售电业务的关键。
就公平而言,一方面新型配售电主体需要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等,公平承担责任和义务能够确保该类业态发展壮大和持久。但目前这方面可操作执行的政策细则的确有限,这也直接导致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没有政策细则参照执行,相关项目的开展遇到卡点。虽然我们应该进一步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则去确保新型配售电主体公平承担责任和义务,但在没有明确政策文件或官方意见的情况下,新型配售电主体接入的工作也应有效推动和开展。
另一方面,相关政策和监管办法需要赋予并落实新型配售电主体与其他主体同等的公平地位,以及参与市场的公平方式。比如增量配电网与电网公平的主体地位仍未完全落实;再比如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业务中的电源无法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也无法将电能量或辅助服务销售给电力市场中的其他需求方。不能公平参与市场直接导致新型配售电业务商业模式的局限性,也无法发挥其源网荷储聚合可控的技术优势来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
就开放而言,地方主管部门需要坚持落实上级文件对于新型配售电业务的开放政策。比如增量配电网业务在国家开展五批次试点以后,只有极少数省份开展了新一批的增量配电业务;又比如虽然近期相关文件反复强调鼓励智能微电网建设,但地方上对于智能微电网还未有相应的申报或管理方式;再比如虽然投资方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热情很高,但要么地方申报条件较为苛刻、要么地方压根儿就没有申报方式。这些因素限制了新型配售电业务的启动,使其繁荣景象始终停留在文件层面。另外,建议电网企业进一步落实《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坚持将电网公平开放给有接入需求的新型配售电业务。
新型配售电业务发展建议
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对于未来新型配售电业务的发展,建议“宜严则严,宜松则松”。一方面,涉及到一定区域范围和一定数量以上用户供电的业务,建议严格参照增量配电网管理文件划定供电区域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保障供电业务的有效监管。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增量配电网政策体系,使得增量配电政策体系成为国内社会资本开展任一具备配电网功能业务的通用政策。另一方面,针对单一的、分散的用户配售电开展,比如绿电专线直供、隔墙专线售电、小型微电网等,则建议简化业务准入方式并明确豁免其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减少其在配电区域划分、取证等问题上遇到障碍的风险。
坚持并落实新型配售电业务的公平开放。应积极推动本地新型配售电业务的申报、建设等工作,公平制定适合本地的如网间输配电价结算、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价格政策的执行细则。落实对电网公平开放的监管,避免其因输配一体化的垄断造成对新型配售业务的不公平。研究出台新型配售电业务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的规则,避免一刀切地“严禁倒送电”,从而限制新型配售电业务源网荷储聚合的技术优势对新型电力系统灵活支撑的作用。
社会资本方应重视专业化团队建设和商业模式创新。社会资本方应对新型配售电业务有清晰的认识,新型配售电业务需要在新能源消纳、源网荷储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互动、支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绝不等同于以往技术门槛低、经济效益高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面对未来广阔的市场空间,有志于新型配售电市场的社会资本方应摒弃投机取巧、赚快钱的思维,一方面需要组建专业团队攻克当下及未来的各种困难,务实干好新型配售电业务,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另一方面则要重视商业模式创新,无论现行政策成熟度如何,都可以找到当下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在政策发展的各阶段及时调整战略把握市场时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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