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平川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案件移送函》((白区)市监移函〔2024〕23 号),白银区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中发现韭菜农残超标。9月2日,平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移送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在韭菜收购商处调取收购户台账记录,发现超标韭菜来自平川区水泉镇双岔村种植户宣某某,随即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宣某某韭菜种植地。
经查明:当事人共种植韭菜1.2亩,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向其种植的韭菜施用了高效氯氟氰菊酯,未达到该农药安全间隔期7天,于2024年6月3日收割后进行销售,以1.6元/千克(0.8元/斤)销售300千克(600斤),销售收入480元;剩余韭菜是2024年最后一茬韭菜,不再收割,根据韭菜种植习惯,最后一茬韭菜来年春季铲除后,待生长收割再销售,推断剩余韭菜不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销售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韭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规定。
结合《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由裁量基准》(甘农法规〔2023〕1号),当事人裁量阶次为从轻,标准为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平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80元并处32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近年来,我市蔬菜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白银“4+4+N”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中的一个主导产业,为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蔬菜种植、采收、收购、销售等环节还存在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漏洞依然存在。如蔬菜种植户对农药使用农药安全间隔期掌握不准未在安全期采收上市,严重影响了蔬菜生产安全和品牌建设,同时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损失。该案是我市查办的较典型蔬菜案件,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动蔬菜产业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