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农药施洒后蒜株枯死损失30余万元,蒜农起诉谁来赔?
民生
2025-01-18 21:42
辽宁
蒜农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农药施洒后,满心欢喜期待有个好收成,却不料数日后发现,蒜株渐渐停止生长直至枯死,经评估损失达30余万元。在向某网络平台、生产销售商等反映索赔无果后,蒜农将某网络公司、某信息中心,以及农药生产销售商某农技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无为市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生产销售商某农技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60%责任,计人民币191945元,其余4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2023年11月,蒜农王某在一家网络平台下某农技公司商铺购买除草剂5瓶后,向其种植面积7.5亩大蒜进行了施洒。数日后发现,蒜株渐渐停止生长直至枯死。王某遂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调查认定,大蒜药害产生原因为该农药适量使用造成,后经评估机构定损为30余万元。法院审理中查明,该家网络平台经营者为某信息中心,2021年4月,某农技公司入驻该信息中心时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某信息中心仅为商家与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等服务,并非商家与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任何承诺、信息发布作保证。该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也声明:鉴于网络交易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以及平台存在海量商品及信息的特点,用户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自行谨慎判断。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其一,某网络公司并非该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其经营者为某信息中心,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对其索赔不予支持。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某信息中心提供了生产销售商某农技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蒜农王某未能举证证明某信息中心存在该条第二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故原告对某信息中心索赔,亦不予支持。其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作为生产销售商的某农技公司,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与开庭传票后,既未出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蒜农王某的大蒜损害与某农技公司生产的农药除草剂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案涉农药生产销售商,该农技公司应对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四,根据相关部门勘查认定,案涉损失与农药的适量使用也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王某虽称自己按照说明书使用该农药,但从庭审调查看,其在使用农药中并未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施药,这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故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考量实际,王某在损害中处于相对弱势,故酌定某农技公司对损害承担60%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40%责任。综上阐释,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某农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