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送桥镇苏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送桥镇某村村民苏某某存在违法用地建设农村宅基地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为高邮市送桥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地建住宅,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苏某某房屋依法进行勘验测绘,测量报告显示当事人住宅和附属房不符合规划(耕地)违法占地面积:258.86平方米。
处罚情况:
经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8.86平方米;
3、责令当事人限期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住宅2间2层,砖混结构。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矿、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治点评: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耕地资源的减少直接影响了粮食生产的安全。该案例中当事人超出批准面积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仅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还要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建的住宅,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得到批准后再建房,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巡查,及时制止村民的违建行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