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民生   2024-12-08 20:14   辽宁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播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播州区洪关乡洪关村违规使用除草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村孟家寨组土地经营权人冯某某的30亩土地上的杂草已焦黄枯死,属于使用除草剂后的状态。


经查,冯某某打算在租赁的30亩土地上种植玉米,备耕期间为清除土地中的大量杂草,于510日购买了除草剂,并分别于510日、13日用无人机喷施在租种的土地上,剩余的农药和空农药桶堆放在家中。上述涉案农药的农药标签标注信息为,农药名: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402,使用范围:非耕地。当事人冯某某将适用范围为非耕地的除草剂农药喷施在耕地中,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法行为成立。


二、处理结果

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种植业第46项,情节轻微,初次违反本条的规定,播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简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产品生产者不规范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案件,这起案件的查处,给广大农产品生产者敲响了警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其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遵义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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