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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正巴渝
顾某,男,中共党员,某区公立医院科室主任。2020年至2023年期间,顾某在未向单位领导报备的情况下,多次接受该区某医药公司负责人赵某(中共党员)邀请,参与其组织的培训讲座、科研协作等活动,收受赵某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超标准所送礼金4.8万余元。
2024年4月,顾某因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赵某因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实践中,对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与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的行为,主要从行为意图、行为真实性、费用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支付费用行为的意图是购买“职权支持”而非劳务。支付方通过此种方式向收受方进行感情投资,或对收受方的履职行为表示感谢,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职权上的某种支持。
第二,劳务行为不具备真实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收受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咨询等劳务,或收受方虽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但确无提供该劳务的必要,如支付方根本没有接受相关培训或咨询的现实必要性;
还有的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常理,如收受方并不具备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技术。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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