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冬季会战”,房山分局针对出租房屋等突出治安问题,对辖区开展多波次集中地毯式清查,同时广泛向群众征集涉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线索,重点加大出租房屋治安违法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近期,房山分局广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葫芦垡村发现违法行为人刘某出租的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场所。经查,刘某作为出租房主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刘某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三千元。
近期,房山分局青龙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果各庄村发现一出租房屋内缺乏必要的门窗防盗锁具等治安防范设备设施。经查,出租人郑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民警经提醒仍未改正,该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郑某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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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当您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有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房屋内可能有违法活动或可能有违法人员居住等情况时,请及时告知属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民警,警方将及时开展工作,让我们警民携手,共同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治安环境。
来源: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大队
编辑:元 元
审核:孟 涛 梁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