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版权对于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挖掘中国版权的历史经验,系统总结中国版权制度发展规律,有助于构建中国自主的版权知识体系,传承中国版权文化,讲好中国版权故事,推动中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版权制度具有传承性。我国的版权保护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宋代。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出版物的空前繁荣以及盗版现象的出现,促使官方和民间开始采取官府颁文和牌记示权等措施维护出版者和作者的权益,提升了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1910年,清政府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版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民政部设立了著作权注册局,同时行业商会和同业组织通过制定章程、协调同业纠纷等方式构建了一套习惯版权制度,官民协力在版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版权保护传统对新中国版权制度构建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形塑了立法保障、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多元治理的版权保护格局。在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我国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二三百年的发展历程,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版权制度具有国际性。版权制度是一国综合实力的体现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也是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桥梁。中国的印刷术传到西方后,对西方国家印刷业的发展以及版权观念的萌芽产生了积极影响。《大清著作权律》兼收并蓄,既参考了大陆法系日本和德国的著作权法,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注册登记原则。1992年,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后,开启了《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正式接轨。2007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又开启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2020年,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在我国缔结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2022年,我国签署了旨在保障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权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在国际著作权治理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2021年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主动积极融入著作权全球治理体系。
版权制度具有时代性。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我国总体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立法时在价值导向上带有较多计划经济色彩。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大幅提升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充分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在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中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回应网络时代的新需要,并与国际版权条约相衔接。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减少权利交叉重合,以适应科技发展和“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2021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优化版权管理体制、明确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归属、强化平台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顺应全球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浪潮。
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和广泛运用,版权制度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构建中国自主的版权知识体系,需要进一步回应如下问题: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业态,如何完善规则体系,以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态度平衡好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面对著作权诉讼案件的井喷态势,如何推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对著作权侵权频发的现状,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教育,提升全民版权保护意识;面对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我国如何积极参与国际版权规则制定,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构建中国自主的版权知识体系要进一步将本土性和国际性相结合、自主性与科学性相结合,守正创新,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出版》
统筹:林国东
审核:杨萨日娜
记者:高日河 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