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贴士】打官司时如何提交微信记录作为证据?

体娱   2024-11-25 06:30   吉林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手段生成、传输、接受或者存储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书证或视听材料等形式在诉讼中使用。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因此,作为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可向法庭提交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取得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的事实必须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
向法庭出示微信证据时,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原始载体,提交聊天对象的身份信息截图,并标注真实姓名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含有微信语音的页面,注意将语音转文字后再截图,否则截图无法展示聊天内容。若微信聊天记录存在音频、视频等内容,建议提前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后提交法院。若手机换新、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可靠方式对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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