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并非按次数。
《民法典》明确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规定了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上述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属于离婚的法定事由。但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取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因此,分居满二年不等于自动离婚,仍然需要登记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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