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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投诉:辖区内某小区的一棵香樟树被人擅自砍伐。执法队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该香樟树主体已被全部砍掉,只余树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队员了解到本次擅自砍伐树木案涉及到多方人员。执法队员依次对物业公司经理、物业工作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工人、小区居民逐一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过调查最终确认,该小区内正在进行绿化修剪工作,由物业工作人员带领施工工人按照修剪方案进行施工。修剪工作进行到该棵香樟树时,有一小区居民提出该棵树木对其生活造成影响,要求将其砍伐至根部。物业工作人员未向管理部门审批,自行允许了施工人员对该树木进行砍伐。
在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此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认为处罚金额过高,案涉事实存疑提出了听证申请。最终经过重大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持原处罚内容不变,对该公司处以了绿化补偿标准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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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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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可以改善住宅小区环境,美化住宅小区形象,涉及居民共同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对于影响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绿化树木,可以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但仍需要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和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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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讯员:陈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