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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店牌路牌等是一座城市市容市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城市门面”。尤其是公共服务业使用的繁体字、外国文字等,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标注。
近日,吕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的一家店铺招牌使用了印刷体的繁体字,未使用规范汉字进行标注。
在确认招牌非手书字后,本着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队员向店主解释了公众场所店招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
经过普法教育,该店主承诺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目前该店铺正在整改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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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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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既是遵守法律法规义务的表现,更是坚定文化自信的体现。店铺的招牌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如果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进行标注。如果需要在招牌上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则需要为手写的繁体字和异体字而不能是印刷体,且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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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吕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