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一个关于氟化氢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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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
中文名称 | 氟化氢 |
英文名称 | Hydrofluoric acid |
别称 | 氟化氢(气体);氢氟酸、氟氢酸(液体);无水氟化氢(液体);无水氢氟酸(无色发烟液体,指含氟化氢在95%以上、含水在5%以下的溶液)。 |
CAS号 | 7664-39-3 |
分子式 | HF |
理化特性 | |
结构式 | H-F |
行业接触 | 氢氟酸被用于铝和铀的提纯,玻璃的蚀刻,半导体工业、炼油厂催化剂、含氟有机物的合成,以及氟利昂等制冷剂的制备。 ▲玻璃蚀刻 ▲半导体工业有机物合成 ▲炼油厂催化剂合成 ▲氟利昂制冷剂制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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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的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19)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氟化氢(按F计)MAC为2 mg/m3。其临界不良健康效应为呼吸道、皮肤和眼刺激,肺水肿,皮肤灼伤和牙齿酸蚀症。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19)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人体生物监测指标如下:氟及其无机化合物[①职业接触生物限值:42 mmol/molCr(7 mg/gCr),采样时间:工作班后;②职业接触生物限值:24 mmol/molCr(4 mg/gCr),采样时间:工作班前]。
职业接触限值的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 24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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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中毒的急性表现
浓度为25 mg/m3时,人已感到刺激;
浓度为26 mg/m3时,耐受数分钟;
浓度为50 mg/m3时,引发眼和鼻粘膜刺激症状,有流泪、流涕、喷嚏、鼻塞症状,皮肤有刺痛感;
浓度为100 mg/m3时,只能耐受1分钟;
浓度为400~430 mg/m3时,引发急性中毒致死。
氟化氢主要经呼吸道、皮肤黏膜侵入人体。不同侵入途径所致的临床表现不尽相同,分级标准可参考《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005—2016 )。
单纯呼吸道吸入中毒
大多数因吸入氟化氢或氢氟酸酸雾所致。临床表现以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吸入后即刻出现咳嗽、咽痛、气急等刺激症状。重症者咯大量泡沫痰,双肺可闻及湿啰音,胸部X射线影像表现为支气管炎、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严重者可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单纯灼伤皮肤吸收中毒
大多由氢氟酸灼伤所致,临床表现以低钙血症所致心血管系统急性损害为主。部分可表现为反复抽搐。轻症可在伤后4-8h内出现心肌酶活性指标增高或肌钙蛋白阳性。重者有低钙血症,严重时出现室速、室颤等心律失常或癫痫样抽搐,甚至猝死。
灼伤皮肤吸收合并吸入中毒
大多见于氢氟酸灼伤浓度>40%及存在面颈部灼伤者。病情程度往往严重,猝死率高,即使小面积(<3%)Ⅱ~Ⅲ度灼伤也可致死。
当灼伤同时出现刺激性咳嗽、声嘶、呼吸困难等症状时,需考虑合并吸入损伤,宜警惕病情严重。
氢氟酸有强烈的腐蚀性,且渗透作用强,并对组织蛋白有脱水溶解作用。
眼灼伤
眼接触后出现局部疼痛、结膜水肿、结膜下出血、角膜混浊,重者角膜穿孔。
皮肤灼伤
皮肤接触低浓度氢氟酸,开始仅有轻微刺痛和烧灼感,数小时后出现局部剧烈疼痛。接触高浓度时立即或1h内发生剧痛。初起皮肤出现红斑,迅即转为白色水肿;继之灰白色,并可发生液化坏死、组织脱落及焦形成;最后形成难以愈合的溃疡。
手指灼伤
甲板或甲床接触后,皮肤可变灰白色、黑色或蓝色。重度灼伤可侵及局部骨骼,以指骨较为常见,造成骨骼损伤。X线摄片可见化学性骨膜炎或骨超炎征象。
蒸气灼伤
可引发皮肤痉挛和接触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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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后的现场急救
一般性原则
脱离现场,吸氧、静卧、防治肺水肿。
若为摄入
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并就医。
若为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就医。
若为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 min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并就医。
若为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 min,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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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后的治疗
吸入中毒
①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施行气管切开术。密切观察24h-48h。
② 动态监测血氟、血钙、心肌酶谱及心电图。
③ 早期静脉补充足量的钙剂。
④ 其他对症及支持治疗,保护心肺等多脏器功能。
眼灼伤
眼沾污后,应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5 min以上,再用生理盐水或3%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
皮肤灼伤
① 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
② 创面使用钙镁混悬液及碳酸氢钠溶液湿敷或浸泡。
③ 深度灼伤创面,早期实施切(削)痂手术。应在急性期后作皮肤移植,并补钙。
来源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非商业用途,仅用作公益科普,如有侵权,请于30日内联系删除)
供稿 | 职业卫生科
编辑 | 与 乐
二审 | 詹文青
三审 | 张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