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上午,网民郭某某(男,45岁,泰兴人)为泄私愤,在某微信群内扬言实施个人极端行为,引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郭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行为,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 布:胡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