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提示函

文摘   2024-12-13 17:43   宁夏  




关于做好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提示函


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做好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示如下:
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
二、明确工资支付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考核办法等劳动用工规则。
三、落实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用人单位应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约定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依法建立民主协商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维权热线依法反映。


中卫市总工会  

2024年12月13日







供稿|中卫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吴成珠
编辑|马明
初审|陈俊萍
复审|田新穗
终审|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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