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施行《关于调整萍乡市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公告》
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决定: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