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4号)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除西海岸新区继续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外,在全市其他区域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免于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市级、区(市)级负责行政许可范围内除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食品品种。
市级:食用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区(市)级: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糖果制品,食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二、免于现场核查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许可存续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许可存续期间未因食品安全受到区(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许可存续期间未出现区(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风险监测存在较大风险;
(四)区(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结论为符合或者基本符合经整改合格的;
(五)其他方面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不适用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一)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同时有变更事项的。
(二)申请延续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四)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七)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流程
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机关按程序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声明》,模板见“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
申请人不提交《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声明》的,按照不免现场核查的程序审查受理。
五、审核办理
对经审核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由许可机关按照审批流程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真实情况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现场核查的程序组织审批。
六、换证后监管
对免于现场核查完成延续换证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换证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条件、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与声明的事项是否一致。
七、违反声明的处理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声明内容不符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条件的依法按程序撤销食品生产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按程序撤销食品生产许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告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供稿:食品生产处
责编:李玫 白源超
审核:丛冬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