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6日、27日,武汉大学第十九届研究生学术科技节重点项目:“跨界·融合·发展”珞珈新文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届博士生论坛在法学院120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论坛分为六个单元进行研讨,分别为“数据利用领域”、“科技创新领域”、“生态文明领域”、“争议解决领域”、“风险防范领域”、“大国外交领域”。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高校的二十余位博士生参会发言。
分论坛一:数据利用领域
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罗熠琛
发言人及汇报题目
1.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林凡:《企业数据流通中数据可携带权的变通性引入与规则完善》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志文:《授权运营中公共数据集合统一确权登记问题纾解——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视角》
3.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韩世鹏:《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规范实现——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
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杨俊鹏:《数字权利规范的体系化释构》
点评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社民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申晨
发言人汇报
李林凡博士生首先作了题为《企业数据流通中数据可携带权的变通性引入与规则完善》的报告。她围绕企业数据流通中数据可携带权展开分享,基于三个司法案例提出“三重授权规则”的授权模式存在种种问题,分析了数据可携带权应用于企业数据流通的优势与挑战。她认为应当变通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构建以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为原则的交易规则,对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设置不同的流通规则,并以数据流通后端为规制重点设置情境性规范。
随后,王志文博士生作了题为《授权运营中公共数据集合统一确权登记问题纾解——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视角》的报告。他的发言主要围绕公共数据集合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展开。他从公共数据集合统一确权登记的非适应性出发,主张需要重新定位该制度的功能,重构公共数据集合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接下来,韩世鹏博士生作了题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规范实现——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的报告。他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详细介绍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规范实现。他认为结构功能主义是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理论内核,分析了结构功能主义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适切性,具体解读了功能导向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规范,并对结构导向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规范实现进行说明。
最后,杨俊鹏博士生作了题为《数字权利规范的体系化释构》的报告。他基于数字技术的底层逻辑及其数字实践,对数字权利的法律概念范畴、性质权属进行论证,并围绕三阶“数字权利树”体系展开分享。他具体分析了数字权利规范的内容构造、形式构造和适用方法构造的意旨。
点评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邓社民教授与特聘副研究员申晨老师两位学者对发言报告进行点评。
邓社民老师首先表示王志文博士和杨俊鹏博士的发言体现出了创新思维、家国情怀,随后对两位博士的论文进行了点评。邓社民老师认为,王志文博士的论文选题好,切口小。但论文应当先对公共数据进行界定,明确公共数据和政府数据、政务数据的关系,并对公共数据登记到底是确权还是提供证据力进行说明。并且,题目重点是统一确权问题,但行文重点是知识产权登记问题,有些文不对题。此外,行文应当简明、准确、规范,论文中句与句之间应当有逻辑衔接。
对于对杨俊鹏博士的论文,邓社民老师指出论文展现了很好的问题意识,能体现作者扎实的法理基础。但是,应当考虑数字法学是否为单独的法律部门,数字法学如何与传统的法学部门相协调,怎么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去构建相应的权利,并且对衍生性权利的讨论应进一步深入。
申晨老师首先分享了博士生参与此类活动的重要性,他认为,首先,论坛为博士生提供了一个锻炼演讲技巧的机会;其次,在博士阶段的论文撰写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题,只有不断接受批评,才能够取得进步;最后,论坛为博士生们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
随后,申晨老师分别对李林凡博士和韩世鹏博士的论文进行了细致的点评,他指出李林凡博士的论文选题很好,并且敏锐发掘到“数据处理到底要不要用户同意,同意有无意义”这个问题,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要关注目前学界在该领域已经达成了哪些共识,部分观点的论述还需深入,论文还需要精炼化。对于韩世鹏博士的论文,申晨老师认为选题颇具匠心,引入其他学科的理论或研究方法来做法学研究是很好的思路。不过,论文整体给人感觉结构比较松散,论文研究内容太庞大,很难在一篇论文中把所有问题解决。
分论坛二:数据利用领域
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管涛
发言人及汇报题目
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邢贺通:《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2.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师若文:《先进技术出口管制:法律域外适用的方法与启示》
3.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梁龙坤:《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修正》
4.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研究生冯慧敏:《跨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贸易:障碍与中国因应》
点评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宁园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袁野
发言人汇报
首先,邢贺通博士生作了题为《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的报告。他以案例为引入,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争议主要围绕其是否属于人类智力成果及是否具有独创性。他主张人工智能为创作工具,其生成内容可视为人类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同时,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疑虑的作出回应,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会引发反公地悲剧或限制艺术家生存空间。
接下来,师若文博士生作了题为《先进技术出口管制:法律域外适用的方法与启示》的报告。她以先进技术出口管制为主题,论述了法律域外适用的方法与启示。她从现实问题出发,认为出口管制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对出口管制的实现路径、特殊效应以及管辖理据进行介绍,并指出国际出口管制的趋势和实践为中国《出口管制法》在立法设计、执法效能和管辖权确定方面提供了借鉴。
紧接着,梁龙坤博士生作了题为《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的解释论反思与修正》的报告。他提出网络平台是否应主动过滤版权侵权内容存在理论争议与实践分歧,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存在解释论困境。他通过研究认为,合理解释适用“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并调整相应法律适用路径。
最后,冯慧敏博士作了题为《跨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贸易:障碍与中国因应》的报告。她介绍了跨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贸易的发展面临着数据主权、列表模式和贸易纪律等多重障碍。基于此,她提出了我国应在支持与规制目标下进行要素治理,在发展与安全目标下进行开放型制度构建,并站在中国立场积极参与和引领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模式和非歧视待遇的国际规则的供给的解决路径。
点评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宁园老师和袁野老师两位学者作点评。
宁园老师对邢贺通博士和梁龙坤博士的论文进行点评,她认为,邢贺通博士论文提出的问题值得关注,写作视野宽广。但论文题目范围需要限缩和优化,论点需要提炼和归纳,在论证过程中,需要提高对于概念和论据使用的精准度。随后,她指出梁龙坤博士的论文选题有实践意义,架构清晰,提出的矫正措施合理。但需要注意一般过滤和版权过滤的区别,并且论文可能因专注于解释论而显得视角过窄。
袁野老师对师若文博士和冯慧敏博士的论文展开点评,他认为,师若文博士的论文选题有意义,但是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法的介绍,建议论述要回归我国法的规定与实践,适当削弱美国作为模板的呈现。同时,综述部分应将脚注写明,体现论文的严谨性。关于冯慧敏博士的论文,他指出制度构建的层面论述非常充分,文字呈现、内容选择到位。问题在于,问题的呈现和对策提出缺乏特殊性。此外,可以优化题目,使题目更有法学的意味。
分论坛三:生态文明领域
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胡志炬
发言人及汇报题目
1.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陈伟斌:《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合并审理——以要件事实为中心》
2.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鼎:《环境侵权中过失相抵的适用》
3.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钱昊:《“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普惠减排量”司法适用研究》
4.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陈劲竹:《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化分析》
点评人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 陈哲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阳
发言人汇报
首先,陈伟斌博士生作了题为《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合并审理——以要件事实为中心》的报告。他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合并审理的相关问题。他认为基于环境侵权的二阶性机理,应当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并提出通过基于双方攻防思维的要件审判法,为新设共通要件事实提取环节提供空间,进而为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合并审理提供路径。随后,他对合并审理的具体操作进行介绍。
接下来,李鼎博士生作了题为《环境侵权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的报告。他认为,“环境侵权解释”第26条以重大过失作为环境侵权中适用过失相抵的要件与《民法典》第1230条结合个案情形适用过失相抵的意旨存在冲突,与该文件颁布前的司法实践并不相同。他指出处理环境侵权过失相抵的适用关键是如何根据危险程度确定加害人的保护义务,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基于此,他对具体判断标准作出说明。
随后,钱昊博士作了题为《“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普惠减排量”司法适用研究》的报告。他对“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普惠减排量”司法适用进行详细阐述。他指出,在环境司法裁判中适用“认购碳普惠减排量”需结合其特点分析,针对其未能完全发挥作用的问题,需重新审视其理念价值并认识到司法能动的不足。他提出完善其司法适用需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角度进行,包括完善法律依据、程序机制及开展替代性修复等规则。
最后,陈劲竹博士作了题为《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化分析》的报告。她从类型化的角度,基于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况,如时间节点、主体身份、主观过错等,将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分为行政处罚、管制性征收、行政违约责任三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提出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点评
本单元由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的陈哲老师和武汉大学讲师张阳老师两位学者进行点评。
陈哲老师对陈伟斌博士和钱昊博士的论文作点评,他指出陈伟斌博士的论文聚焦于环境公私诉讼及环境侵权救济领域,赋予了诉的合并选题新的生命力。但是,在问题的提出部分需重新审视问题的实质所在,并且需要阐明合并审理的法理基础。此外,文中关于传统庭审模式的焦点在于各方法律关系的论述,似乎与当前国情不完全吻合,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流程仍需斟酌。在构建论证时,应当对诉请合理性的依据进行明确界定。在论文改进方面,可以考虑是否应将本应合并的诉讼进行合并,首先解决理论上的难题,再探讨如何实施合并。随后,陈哲老师点评认为,钱昊博士的论文选题与当前双碳领域的其他话题紧密相关,然而问题意识有待明确,需厘清碳普惠与碳汇认购的核心区别。并且论文大量运用了司法能动理论,但该理论与司法适用之间的真正契合点仍需斟酌。
张阳老师首先指出,一篇优质的论文应当具备“三层一线”的结构。“三层”即指论文需上承理论高度,中联主体内容,下接实践应用,“一线”则是指论文的读者友好性,即文笔需简约明了,以读者的视角表达观点,无需追求语言的优美或优雅,更应避免晦涩难懂。紧接着,张阳老师对李鼎博士和陈劲竹博士的论文给出了建议,他认为李鼎博士的论文简洁有力,态度鲜明,且作者擅长运用否定式的表达,凸显个人观点,教义学分析颇为透彻,在价值判断方面表现出色。然而,在论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作为风险分配工具时,可以进一步补充经济法及社会法学视角下的新型解释;在方法论方面,不仅否定现有局限,还需进行积极建构;在比较方法运用上,建议采用表格形式进行呈现;结论部分应当有所升华。对于陈劲竹博士的论文,他认为选题符合当前经济形势,类型化工作做得较为出色,案例扎实。但是,不同类型的理论支撑不足,结语部分还可从立法和修法的角度深化。此外,论文的论证应融入社科法学角度,建议适当修改和补充论文的标题。
分论坛四:争议解决领域
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高尔琪
发言人及汇报题目
1.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庄语滋:《新科技司法与法官阐明义务现代化》
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曾聪:《低龄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核准追诉”:逻辑前提、权力性质与实体法适用》
3.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宋晓旭:《论行政协议的法律构造》
4.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阮京丞:《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中国之治”制度话语权》
5.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刘浩锴:《论备案审查中的“宪法解释”》
点评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颖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梅扬
发言人汇报
首先,庄语滋博士生作了题为《新科技司法与法官阐明义务现代化》的报告。她对法官事实阐明义务作出阐述,并指明完善法官事实阐明义务的必要性。她认为数字技术辅助民事诉讼中的法官事实阐明,不以人工智能模式为必要,主张在当前阶段,借助数字技术可辅助法官主持可证性审查并进行更高质量的事实阐明;在未来阶段,可纳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进行请求权基础阐明。同时,应摒弃“法院本位”思维,使技术福祉惠及法官与当事人,促进可证性审查的精细化,并与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衔接,优化诉讼过程。
接下来,曾聪博士生作了题为《低龄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核准追诉”:逻辑前提、权力性质与实体法适用》的报告。他详细介绍了低龄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核准追诉”的逻辑前提、权力性质与实体法适用。他认为《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核准追诉”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意涵,核准追诉权的权力性质是以“惩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正当”的应罚性判断为中心的例外反证权,并阐述“核准追诉”在有责性层面的实体法意涵。
之后,宋晓旭博士生作了题为《论行政协议的法律构造》的报告。他指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并说明在把握行政协议法律构造的基础上,对我国既有的行政协议规制模式应当从拆分模式走向结合模式,实现公益目的和诉讼目的的统一。
紧接着,阮京丞博士生作了题为《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中国之治”制度话语权》的报告。他从必要性、现实基础和实现路径三个方面,介绍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抓手提升“中国之治”制度话语权。
最后,刘浩锴博士生作了题为《论备案审查中的“宪法解释”》的报告。他认为合宪性审查是开展宪法解释的重要场域,为宪法解释提供了制度空间,并指出以规范意义的合宪性审查与描述意义的涉宪性审查为基础,塑造了宪法解释的典型场景与延伸场景。他主张,当前备案审查中的宪法解释实践仍处于“雏形”阶段,应推动宪法解释进一步落实。
点评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王颖副教授和梅扬副教授两位学者作点评。
王颖老师首先点评了庄语滋博士的论文,她指出论文庄博士论文中知识点密集,引证充分,论文主体部分有理论深度。但是,论文题目比较宏大,关键词较多,显得有些“头重脚轻”,可以聚焦于法官阐明义务现代化的完善,此外,可以继续深挖理论深度。紧接着,王颖老师点评了曾聪博士的论文,她认为该论文内容结构成熟完整,观点新颖。但是,对于刑事责任能力例外反证说的提倡部分的论述还需加强,反证名称的运用可能存在问题。
梅扬老师对宋晓旭博士、阮京丞博士和刘浩锴博士的论文依次进行了点评。首先,梅扬老师指出宋晓旭博士论文的内容丰富、逻辑严谨。但是,摘要中法律行为的表述可能引起误解,建议增加简单的文献综述。此外,在梳理现有研究不足后,需要简要交代研究问题的思路,在论证方法上要增加案例的运用。其次,他认为,阮京丞博士的论文切入视角独特、结构严谨。问题在于,实施路径有些空乏。并且,应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做出阐明,要注意论文中表述科学性的问题,建议增加论文的法学色彩,对摘要进行提炼。最后,关于刘浩锴博士的论文,梅扬老师指出该论文注重实证,援引大量案例,结构完整。但是,论文题目研究范围需限缩,避免引起歧义;描述性话语过多,常识性问题不需要进行大篇幅论述;提出建议的部分缺乏亮点建议;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概念的运用应当进行区分。
分论坛五:风险防范领域
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林锦涛
发言人及汇报题目
1.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潘华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
2.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赖鸣华:《元规制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中统筹协调职责的双重面向》
3.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段俊熙:《网络空间治理的本土进路——对主体性的反思性重构》
点评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围
发言人汇报
首先,潘华杰博士生作了题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的报告。他围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展开分享,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批判为“口袋罪”,但又被广泛用于解决交叉领域案件,矛盾关键点在于未能准确界定保护法益。基于此,他从现实层面与规范层面对保护法益进行分析,同时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
随后,赖鸣华博士生作了题为《元规制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中统筹协调职责的双重面向》的报告。他详细论述了元规制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中统筹协调职责的双重面向,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散监管模式中,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具有关键地位,并就统筹协调职责的内外面向、统筹协调职责双重面向的协同配合进行说明。
最后,段俊熙同学作了题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本土进路——对主体性的反思性重构》的报告。他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本土理念,对现有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进行反思。他指出网络空间治理的应然模式旨在尊重和保障用户的主体性自由,通过交往理性重塑用户的主体性根基以应对用户主体性在网络空间中的消解现状。
点评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进行点评。
周围老师从论文选题的角度对潘华杰博士、赖鸣华博士和段俊熙博士的论文展开点评。对于潘华杰博士的论文,周围老师建议,可以汇总既有的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不同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是否能够推演出差异化的结论,进一步去夯实研究基础。其次,他认为,赖鸣华博士的论文虽然探讨了对内或者对外的两种机制,但可以进一步去做关于质性研究或者思维效果分析,并且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验证。最后,他指出,段俊熙博士的论文具有创新性,存在大量的多交叉学科探索。但是,应当考虑论文中“反思”在法律实践当中的可行性。
分论坛六:大国外交领域
主持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吕凯峰
发言人及汇报题目
1.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邵丞玉:《我国涉外法治的正当性阐释及类型化建构》
2.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黄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完善的场所选择与中国参与》
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狄磊:《论国家人权义务的地域范围及其界限》
点评人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讲师 张耀元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博士后 孟梓歆
发言人汇报
首先,邵丞玉博士生作了题为《我国涉外法治的正当性阐释及类型化建构》的报告。她认为涉外法治兼具国内与国际的双重属性,可分为主权型涉外法治、防御型涉外法治、构建型涉外法治三种类型,并对我国涉外法治的正当性进行说明。她指出要强化我国主权型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我国防御型涉外法治建设,积极推动构建型涉外法治建设。
随后,黄钰博士生作了题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完善的场所选择与中国参与》的报告。他从国际组织的角色和功能引入,指出高度组织化的造法模式和此前处理透明度规则的契机,使得UNCITRAL有机会系统性革新ISDS机制。他主张中国应当立足改良ISDS机制的基本立场,推动ICSID组织结构的完善进而引领新一轮改革。
最后,狄磊博士作了题为《论国家人权义务的地域范围及其界限》的报告。他以论国家人权义务的地域范围及其界限为主题作分享,认为各项人权条约的地域适用条款存在规范冲突,应以“受其管辖”作为国家承担人权义务的门槛条件,并主张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且受其管辖的个人承担人权义务;国家对“在其领土外”但受其域外管辖的个人承担域外人权义务。
点评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国际法研究所讲师张耀元老师与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博士后孟梓歆老师作点评。
张耀元老师就邵丞玉博士和狄磊博士的论文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邵丞玉博士的论文主要从涉外法治的主题出发,从正当性与类型化展开,解决了对外方案的正当性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价值。应改进之处在于,最好从期刊中引用相关内容;“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涉外法治”表述需要斟酌;三个类型的划分与之前的论述缺乏过渡描述,需要补充划分的依据;美国以维护国际法治来实施制裁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我国涉外法治的正当性辨识部分把主权与管辖权等同,但实际上主权广于管辖权,相应讨论的范围也随之可能存在问题;建议部分全球性制宪会议与宪法蓝本的举措过于理想化,有些不符合全球化倒退的实际;美国以国际法官的形式对其他国家的行为进行法律裁判,这种说法缺乏例子支撑。随后,他指出狄磊博士的论文能够拆分实际问题,最大特点是有理论、法条、案例、论证。不足之处在于,PPT上的表格可以精细化构造;如何认定政治和法律权威的问题,可以适当再细化,给出判断标准;部分论述需要细化,增加规范支撑。
孟梓歆老师首先分享了对黄钰博士论文的建议,她认为黄钰博士的论文格局广阔。但“场所选择”概念的来源成疑;论文整体上脉络不是很清楚;如果从国际组织角度研究经济类问题,在造法上研究IMF更合适。同时,她对狄磊博士的论文补充认为,在域内人权义务的界定与探讨部分,管辖豁免的解读存在疑问,需要明确主权豁免不会影响权利与义务的存在。
闭幕式
在为期两天的主题报告与交流后,本次论坛的各分论坛部分落下帷幕。最后,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博士生论坛的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思彤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纪委书记项焱出席闭幕式并作总结讲话。
项焱书记指出,本次论坛不仅展现了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引起了对于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深刻探讨与未来展望。第一,这次论坛紧扣国家需求,主题鲜明,加强了中国法学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设。第二,这次论坛学科交流视野广阔、论题众多,覆盖了众多领域。为法学研究创新提供了多维度、多层面的贡献,无论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借鉴还是现代法学的反思,都展现了法学研究的生机,为法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第三,论坛的学术成效突出,本论坛收到了论文320余篇,无论是论文作者还是工作组织,大都是由博士生完成,彰显青年学子风采。
随后,项焱书记为获奖者颁奖。与会的各位老师与获奖者一起进行了合影留念。
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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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
至此,“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博士生论坛暨颁奖典礼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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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研会博硕学术部 张宝诺
供图:法研会宣传部 翁梓欣 李博翰 陆梦媛
孙敖栩 邱笛珊 吕瑶
审稿:高尔琪 黄湙森
编辑:陆梦媛
审核:张亚鹏 牛晨宇 蔡珠婷 黄湙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