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赌博场所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地下赌场,赌博方式也日渐“更新换代”,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空间隐蔽性强、支付便捷等特点,把微信群变成了“赌友圈”谋取非法利益。孟州法院为营造干净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近日,孟州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杨某开设赌场一案作出判决。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和杨某多次利用微信开设赌场,其主要通过组建微信群组,将参赌人员拉进微信群后发送阿拉斗牌APP下载链接,让参赌人员通过链接下载阿拉斗牌APP,随后输入ID号进入王某或杨某创建的牌友圈,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制定“一分两元,房费十元”的规则进行赌资结算和抽头渔利。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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