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工地发生事故1人死亡!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被追刑责!

楼市   2025-01-07 18:0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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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发布《从化区太平镇神岗村燎仔队基坑开挖项目“8·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7日10时15分许,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神岗村燎仔队的基坑开挖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7日6时30分许,根据项目施工安排,李*发、夏*琼、谢*明、谢*、刘*志、刘*等工人到太平镇神岗村燎仔队一山地继续进行开挖基坑作业。根据分工安排,李*发与夏*琼一组,李*发负责在基坑底部开挖,并将开挖出的泥土装在铁桶里,再由夏*琼在地面操作简易提升机,将装满泥土的铁桶提升到地面上并倒到旁边的空地,铁桶装满泥土后的重量约150千克

10时15分许,当夏*琼用简易提升机把装满泥土的铁桶提到距离地面约4米的时候,简易提升机使用的钢丝绳在离铁桶把手约30厘米处突然断裂,铁桶从约6米高处坠落至基坑底,夏*琼见状立即大喊:“钢丝绳断了”,以提醒正在基坑底部作业的李*发。李*发躲避不及,被铁桶击中头部和背部后晕倒在基坑内,安全帽掉在一旁。后李*发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黄*韵为火电公司在国能二期工程的项目部员工,负责征地等前期协调工作。黄*韵借职务之便了解到国能二期工程的前期路径规划和工作进度后,以个人名义与皓顺公司签订《协议书》,由皓顺公司在国能二期工程JCK2塔基位置以修筑果园5个蓄水井名义开挖基坑,建成后再向腾烽公司申请经济补偿,获取个人利益

(二)经查,2024年6月25日,太平镇已完成国能二期工程JCK2塔基位置的占地补偿,并将地块移交至供电部门。火电公司对JCK2塔基进行了复测,但事发前火电公司尚未通知腾烽公司进场施工。

(三)经查,事发前,火电公司在国能二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萧*恩事先知悉黄*韵开展事发项目,未能及时制止事发项目施工行为。

(四)经查,皓顺公司在事发项目的负责人是刘*国。事发项目刘*国未在岗履职事发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简易提升机无电气及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钢丝绳存在变形、锈蚀、断丝断股的缺陷,荷载能力降低,作业过程中瞬间崩断,导致起重物品从高处坠落。

2.作业人员李*发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起重吊运作业时,冒险站在起重物品下方。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刑事责任人员(1人)

  • 刘*国,作为皓顺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 皓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3人)

  • 1.蒋*香(政治面貌:群众),作为皓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2.刘*国(政治面貌:群众),作为皓顺公司项目负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3.黄*韵(政治面貌:群众),作为事发项目发包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 1.黄*韵,作为火电公司在国能二期工程的项目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组织开展事发项目,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火电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 2.萧*恩,作为火电公司在国能二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事先知悉黄*韵开展事发项目,未能及时制止事发项目施工行为。建议由火电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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