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同时废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第十一条中“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修改为:“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的规定”。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