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地住建局印发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1版废止!

楼市   2025-01-20 18:05   浙江  
关注广东建筑管理,获取广东最新建筑政策

来源:云浮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云浮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9日 

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简称各方主体)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记录、采集、认定、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类单位和服务类单位。其中施工类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含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商品混凝土)、施工劳务等企业;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人防防护、检测(含起重设备、工程质量、防雷、消防)等企业。

个人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乡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加分或扣分标准(附件)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条 本市建筑市场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各方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录入基本信息等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八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管理平台登记。其中省外企业派驻云浮机构人员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对于新报建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且经审核通过后,由广东省三库一平台对其自动进行锁定。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上传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可以申请解锁;

(二)工程项目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可以申请解锁;

(三)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可以申请解锁;

(四)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可以申请解锁。

(五)若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原报建规模完成建设,建设、施工单位明确不继续施工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按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办理施工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后可以申请解锁。

第九条 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乡村建筑工匠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和工程类奖项、建筑行业竞赛奖项等优良行为信息;

(二)遵守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提示信息包括:

(一)各方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被认定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四)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约谈的记录;

(五)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信息主体申报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十条 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由其进行管理与维护。

优良信用信息由各方主体自行录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照《云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或者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通过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加分。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录入管理平台,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提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通过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关联或记录至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或扣分。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信用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乡村建筑工匠、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机制,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初始基准分值为6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形成综合信用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各方主体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招标人或发包人可以通过管理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

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各方主体信用等级信用分值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按建设、施工类企业和服务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乡村建筑工匠、相关从业人员分别评价:

100分(含100)以上的为AAA级,80分(含80分)至100分的为AA级,60分(含60分)至80分的为A级,50分(含50)至60分的为B级,50分以下为C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匠相关信息,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户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依法建立所有从业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和实名考勤制度。培训和考勤主要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等。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参加依法招标的项目时,可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和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择AAA级企业。

(二)对信用等级AA级企业,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对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对信用等级B级企业,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五)将信用等级C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十八条 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AA级,期限为6个月至3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信用扣分30分以上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第十九条 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C级企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五)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管理平台。管理平台每月1日零时更新各方主体上一个月的最新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的信用评价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方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可以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定期维护、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连续两年(自企业最后一次登录管理平台进行维护、更新基本信息的时间起算)不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的企业,管理平台不再对外公布该企业信用信息。如需重新开放信用信息的,企业需向管理平台录入最新修正信息。管理平台自下一个更新周期起(企业录入最新修正信息之日的第二个月1日零时)重新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原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重新评级为B级,原信用评级为C级的维持为C级,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评奖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凡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比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对有关奖项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有关奖项加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在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或人员在信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云建市〔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点击下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谢谢你的点赞和爱心

广东省建筑管理
[最新资讯] · [政策解读] · [真实客观] · [行业分析] · [管理知识] · [立足发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