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实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近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被不起诉人参加。
本次听证围绕被不起诉人经不起诉决定后其行为的违法性评价进行讨论和评议,承办检察官全面汇报案件的基本案情、审查情况、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主体等,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表示认可,听证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表示肯定,被不起诉人表示接受处罚,愿意认错认罚。
行刑反向衔接为避免不起诉案件限于“不刑不罚”的怪圈提供了办案指引,即实现行刑衔接案件监督治理闭环,又根据相应罚则实现对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违法责任予以教育和惩戒。
下一步,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提高检察意见精准性,不断优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持续增强与行政机关的良好互动,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使检察履职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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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检察院出品
图文 | 左 凡
编辑 | 办公室
一审 | 王仕芳
二审 | 施远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