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罗某甲发现自己饲养的3头牛因不明原因死亡,便电话询问袁某某有没有销售渠道,袁某某便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愿意以2600元钱购买其中1头牛,后因牛的死亡时间太长,已经僵硬,张某某拒绝购买,袁某某便花费300元请张某某将该头公牛解刨,后袁某某又联系罗某乙,谎称牛从山上坠落摔死,罗某乙便以2300元购买了该头公牛的牛肉食用。期间,袁某某电话联系陶某某合意销售死牛肉事宜,二人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头死牛,合力解剖后拉至村里向王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出售牛肉,获利人民币600余元。经鉴定,袁某某、罗某甲售卖的2头牛均死因不明,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
法院最终认定罗某某、袁某某、陶某某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袁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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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检察院出品
文字 | 杨 影
图片 | 来自网络
编辑 | 办公室
一审 | 李成金
二审 | 施远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