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监禁+罚金”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终获刑

民生   2024-08-13 17:04   云南  


    自家饲养的牲畜不明原因死亡,三名被告人出于挽回损失、非法牟利等目的,共同将其中两头牲畜售卖,殊不知,损失未挽回却锒铛入狱,令人惋惜发人深省,民众法治意识提升任重道远。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罗某甲发现自己饲养的3头牛因不明原因死亡,便电话询问袁某某有没有销售渠道,袁某某便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愿意以2600元钱购买其中1头牛,后因牛的死亡时间太长,已经僵硬,张某某拒绝购买,袁某某便花费300元请张某某将该头公牛解刨,后袁某某又联系罗某乙,谎称牛从山上坠落摔死,罗某乙便以2300元购买了该头公牛的牛肉食用。期间,袁某某电话联系陶某某合意销售死牛肉事宜,二人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头死牛,合力解剖后拉至村里向王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出售牛肉,获利人民币600余元。经鉴定,袁某某、罗某甲售卖的2头牛均死因不明,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

法院最终认定罗某某、袁某某、陶某某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袁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





   20235,李某某在云县大朝山电站职工生活区附近的 “建设者之林”小花园内用弹弓猎捕四只猫头鹰,导致三只猫头鹰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捕获的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野生动物价值为 45000元。


提起公益诉讼,让狩猎者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不容小觑。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声称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将牛肉售卖,但实质上他们实属心存侥幸,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才是导致此案的真正祸根。三名被告人的结果令人叹惋,此案在农村并非个案,值得警醒。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养殖户在牲畜发生疾病时,要及时进行医治,减少损失。发现牲畜病死、死因不明的,要及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处理,严禁私自宰杀、剥食,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将其流入市场出售,心存侥幸终归害人害己。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切勿贪图便宜,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执法司法部门将重拳出击,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ND


云县人民检察院出品

文字 | 杨   影

图片 | 来自网络

编辑 | 办公室

一审 | 李成金

二审 | 施远伯


云县人民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传播基层检察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