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原系云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年4月至11月间,丁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多次合伙盗走云县某牧业公司养殖的特种牛,丁某某等人盗窃得手后将牛卖给周某甲、周某乙父子以及毕某甲、毕某乙父子。经核实,丁某某、郭某某盗窃数额为432000元,李某甲盗窃数额为318600元,李某乙盗窃数额为57000元。周某甲、周某乙父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65500元,毕某甲、毕某乙父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3100元。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能动履职,采取“精准打击+追赃挽损+堵漏建制+法治教育”四举措,以优质检察服务为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面梳理证据,确保精准指控犯罪
本案属于公司员工监守自盗案件,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若属于则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若不属于则为盗窃罪。经检察官全面梳理证据,发现丁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只是牧业公司一般员工,以上人员并没有管理特种牛的职责,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之便实施盗窃,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追赃挽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始终遵循“应追尽追、能追尽追”原则,切实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并不只是简单的定罪处罚、机械的就案办案,而是从化解矛盾纠纷、追赃挽损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退赔可能性等因素后,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在侦查机关追回部分被盗特种牛的基础上,最终促成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284400元,及时为该牧业公司挽回全部损失,保障了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制发检察意见书,帮助企业堵漏建制
作为党委政府引进的乡村振兴支柱企业,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该企业的兴衰关系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认为不能止于办案,而要延伸监督触角,开展好诉源治理。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发现被盗企业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高、技防水平较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隐患,通过对企业“把脉问诊”,检察官向企业送达了“量身定制”的检察意见书,帮助企业堵漏建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2024年9月27日,该企业书面回复,表示完全接受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并进行全面整改,及时堵塞了管理漏洞。
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盗企业员工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为切实提高员工法律意识,检察官聚焦企业实际法律需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罪名+案例”的方式向员工宣讲了常见多发的案例,进一步筑牢员工法治意识,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办案效果。
END
云县人民检察院出品
文字 | 李磊艳
图片 | 来自网络
编辑 | 办公室
一审 | 李成金
二审 | 施远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