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护企】“盗”此为止,让企业不再为失窃“烦心”

民生   2024-10-31 17:53   云南  



“谢谢检察机关帮我们挽回了这么多的损失,想不到检察机关除了打击犯罪,竟然还能做这么多,我们将按照检察意见书逐条认真整改,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近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回访辖区某牧业公司特种牛被盗案时,牧业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件回顾



丁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原系云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4月至11月间,丁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多次合伙盗走云县某牧业公司养殖的特种牛,丁某某等人盗窃得手后将牛卖给周某甲、周某乙父子以及毕某甲、毕某乙父子。经核实,丁某某、郭某某盗窃数额为432000元,李某甲盗窃数额为318600元,李某乙盗窃数额为57000元。周某甲、周某乙父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65500元,毕某甲、毕某乙父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3100元。





   20235,李某某在云县大朝山电站职工生活区附近的 “建设者之林”小花园内用弹弓猎捕四只猫头鹰,导致三只猫头鹰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捕获的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野生动物价值为 45000元。


提起公益诉讼,让狩猎者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买单









检察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能动履职,采取“精准打击+追赃挽损+堵漏建制+法治教育”四举措,以优质检察服务为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面梳理证据,确保精准指控犯罪

本案属于公司员工监守自盗案件,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若属于则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若不属于则为盗窃罪。经检察官全面梳理证据,发现丁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只是牧业公司一般员工,以上人员并没有管理特种牛的职责,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之便实施盗窃,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追赃挽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始终遵循“应追尽追、能追尽追”原则,切实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并不只是简单的定罪处罚、机械的就案办案,而是从化解矛盾纠纷、追赃挽损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退赔可能性等因素后,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在侦查机关追回部分被盗特种牛的基础上,最终促成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284400元,及时为该牧业公司挽回全部损失,保障了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制发检察意见书,帮助企业堵漏建制

作为党委政府引进的乡村振兴支柱企业,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该企业的兴衰关系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认为不能止于办案,而要延伸监督触角,开展好诉源治理。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发现被盗企业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高、技防水平较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隐患,通过对企把脉问诊”,检察官向企业送达了“量身定制”的检察意见书,帮助企业堵漏建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2024927日,该企业书面回复,表示完全接受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并进行全面整改,及时堵塞了管理漏洞。

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盗企业员工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为切实提高员工法律意识,检察官聚焦企业实际法律需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罪名+案例的方式向员工宣讲了常见多发的案例,进一步筑牢员工法治意识,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办案效果。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应分案件大小、情节轻重、程序繁简,再小的案件也关系着经济民生。在下一步工作中,云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建立“打击+挽损+堵漏+普法”的办案模式,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ND


云县人民检察院出品

文字 | 李磊艳

  图片 | 来自网络

编辑 | 办公室

一审 | 李成金

二审 | 施远伯


云县人民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传播基层检察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