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部发文:物业公司有权制止、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违规停、充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安全疏散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停、充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广大的电动自行车车主: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用到一种交通工具,那就是——电动车,它具有经济、便捷等特点,已成为大家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停放、充电不当,可能会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在此,“文明江西”栏目组呼吁大家在停放及给电动车充电时,务必遵循以下几点:请勿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地 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免妨碍通行,增加火灾风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用到一种交通工具,那就是——电动车,它具有经济、便捷等特点,已成为大家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停放、充电不当,可能会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
请勿购买不合格产品,请勿“飞线”充电,坚决杜绝入户充电,请使用正规品牌的充电器,避免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
请勿随意改装电动自行车,特别是更改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部件,可能会破坏原有的安全保护机制;在电动自行车上增加音响、照明等用电设施,会造成电路负荷过大,容易增加火灾风险,请不要随意改装电动自行车。
日常要对电动自行车自检自查,若发现电瓶车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切勿私自拆卸或修理。
广大居民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深刻认识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火灾的危害性,自觉做好各项预防措施,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最后
小编再次提醒您
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养成好习惯
排除大隐患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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