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致同、大华同时被采取监管措施!

财富   2024-12-23 14:16   中国香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艳美、刘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审计执业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独立性管理不到位,项目组部分成员独立性声明未签署或签署日期晚于审计业务开始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一是未确定母公司及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二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存货与仓储循环等穿行测试底稿中缺少相应的审计证据资料,销售与收款循环未识别部分关键控制节点,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循环部分节点控制频率的设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就收入在恰当期间入账等控制测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合理确定抽样总体来源,未充分关注采购订单申购数量、入库数量与记账数量存在差异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
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审计方面
一是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被函单位异常用印、在回函“相符”和“不符”处均盖章等异常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存货审计方面
一是出入库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成本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充分关注存货数量、计价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七、固定资产审计方面
一是在建工程转固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折旧计提异常情况。三是未执行减值迹象判断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一是部分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可能存在收入跨期的异常情形。二是部分收入细节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底稿中对部分客户交易金额核查的审计证据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研发费用审计方面
一是未执行对研发领料、资产折旧费用的分类核查。二是未充分关注展览费、咨询费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三是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十、其他方面
一是部分审计调整未见调整依据说明。二是未对其他应收款部分负数余额进行重分类调整。三是部分科目审定数与试算平衡表数据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相关审计业务管理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滕忠诚、郝光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生物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审计执业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独立性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销售与收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穿行测试资料直接引用控制测试样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达到了解内控、评价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以及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目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审计方面
一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环节控制测试样本资料为无章、单方盖章的销售合同,无法实现测试目的。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选取前十大供应商对账单检查应付账款对账与催款流程,但未见相关检查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组成部分、唯一子公司三元生物工程研究(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工程)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存货审计方面
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执行测试抽取单据不连续,且未对选取规则、跳号原因进行说明。二是抽样的原材料出入库金额占12月份发生额的比例过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方面
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三元生物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固定资产监盘过程及相关资产状况,缺少在建工程监盘过程的支持性审计证据;未对三元工程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二是利用专家工作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三元生物近三年业绩明显下滑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第三方评估机构得出资产没有减值迹象结论的合理性,未对第三方评估报告的重要假设及原始数据执行复核程序。三是未对三元工程执行固定资产减值迹象判断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方面
一是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减值测试中预计被投资企业收入、费用增长率与前期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你所未就公司增长率测算基础及合理性进行复核验证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有效识别减值测算中存在的计算错误。公司在计算最终可回收金额时未将标的资产全部权益价值乘以所持股权比例,你所未识别出该项计算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一是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凭证+销售单+发票+物流签收”测试中,部分样本未见对应的销售单、签收单。二是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抽取的截止日前后样本业务类型不一致,未见对样本选取规则和方法分析说明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其他方面
一是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二是未设计并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应对不到位。三是部分底稿存在低级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0日,中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对于中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思尔芯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突发!中信证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纪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如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客户开户信息采集登记不规范,部分客户回访由客户经理负责;部分账户的可疑交易预警核查及实名制核查不充分;对分支机构员工的执业信息登记备案、手机号报备管理、违规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到位;下属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营销信息不当等。
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对于部分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识别、关联关系的核查不深入,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对手的持续管理环节,部分交易对手的年度复核资料及定期回访记录缺失;在交易风险监测监控环节,对于风险提示跟踪处理不及时不完善;在日常报送管理方面,存在报送场外衍生品季度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三条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


太狠了!某IPO企业全部业绩都是假的!

发审委官员,被团灭
来源:投行海海
近期,前任发审委委员的相继落马,不禁让人唏嘘。本文结合公开信息和路边社梳理了2021年-2024年历任发审委委员落马的相关情况。
一、2024年
1、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证监会法律副主任——吴国舫
近日失联的前发审委员、国信证券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吴国舫,2024年4月,国信证券公告聘任吴国舫为副总裁,分管投行业务。
2000年7月起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干部、副主任科员;2002年5月起先后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干部、三级助理、副处长、处长,综合处处长兼诚信建设处处长,兼任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一、二、三届委员;2012年4月起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处长、审核五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挂职任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主任助理;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曾任中国银河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裁。现任国信证券副总裁。
2、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张军
11月15日,东兴证券(601198.SH)发布公告称,董事、副总经理(分管投行业务)张军因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辞任自11月15日起生效。张军曾任公司信托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监管一处副处长。
3、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筱强
11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证监会第一届、二届、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筱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江苏省苏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李筱强,男,汉族,现任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副局长,会计部副主任,发行部副主任。
4、证监会发行部处长——杨郊红
10月16日,原证监会发行部原处长杨郊红关机一直关机,随即被查。他曾长期在证监会发审委任职,盘踞时间近20年,担任发审委4处处长,被称作发行部经验最丰富、专业性最强的处长之一。2016年突然离职,彼时说自己父亲需要照看,从此消失在大众视野之中。
5、主板发审委委员——栗皓
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栗皓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栗皓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8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栗皓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
2024年8月6日,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达律师事务所前高级合伙人栗皓事涉泽达易盛IPO造假案。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中,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证监会决定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2023年
1、发行监管部主任——朱从玖
2023年5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朱从玖利用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融资贷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朱从玖的刑事责任。
三、2022年
1、主板发审委委员——林勇峰
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的中国证监会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会计监管部总监林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林勇峰存在“在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
2、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冯鹤年
2022年6月1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鹤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97年07月至2006年08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2006年08月至2012年07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副主任、主任;2012年07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2013年12月至2015年0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09月至2022年06月,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3、会计部主任——王宗成
2022年6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98年12月至2003年09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处长;2003年09月至2005年08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5年08月至2012年04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稽查一局)副局长,稽查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2012年04月至2016年0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2016年07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2018年12月至2022年05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主任。
四、2021年
1、主板发审委委员——朱毅
2021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国证监会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监管局原调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朱毅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江苏省纪委监委的监察调查。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又公布,朱毅“丧失监管底线,利用发行审核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监管公信力”。
2、主板发审委委员、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
2021年1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称,操舰“公权力意识淡漠,甘于被‘围猎’,将发行审核权异化为谋利工具,非法收受大量财物,通过入股拟上市公司非法谋利,数额巨大”。
3、主板发审委委员——陈翔
2021年7月,曾连续担任第14、15、16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总裁陈翔,于近日被带走协助调查。陈翔1968年7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天健会计所部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主任会计师、董事兼副总经理等职。
4、投资者保护局一级巡视员——曾长虹
2021年10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监委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1998年12月调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1998年12月至2001年01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干部、处长;2001年01月至2009年11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干部、处长、副巡视员;2009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发行监管部副主任;2016年12月至2019年08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巡视员、一级巡视员。2019年8月调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和海×合并后员工处置方案:


1、合并时点合同平移,全员接收,以保持合并初期的稳定性,平稳渡过合并过渡期。


2、合并过渡期后,国×××会马上出台新的考核方式,包括一个新的积分公式。各个项目有一定的积分权重。每年定期考核积分,积分垫底的末位淘汰;


3、同时,积分会决定职级和工资;


4、合并方HR部门已经开始新的考核方式培训。


5、目前据可靠线报称,考核方式看似公平,但是其实对国×××略有利。



副总统万斯股票持仓明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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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事儿哥简介:985工科男;十二年四大+投行工作经历;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20万+爆款连载小说《一入投行深似海,从此亲朋是路人》作者。欢迎大家点击关注投行事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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