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向 OEM 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且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向 8 家 OEM 外协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5825.33万元、4608.72万元、6402.97万元、3131.58万元,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27.92%、34.44%、21.68%、36.21%。前述 8 家 OEM 外协供应商中,河南正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产品独家供应发行人,其在 2021 年、2022 年连续亏损;淄博恒业中正吸附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也是独家供应发行人;莱芜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人联营企业,2020 年发行人入股后,发行人对其的采购金额逐年增长,但是其在 2021年、2022 年出现连续亏损。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在 OEM 外协模式下,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影响,且存在前述异常情形,但保荐人未充分核查采购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此外,保荐人也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 OEM 外协模式的具体采购定价合理性、公允性等信息。二、未对发行人研发管理、采购付款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充分核查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 1253.07 万元、1166.50 万元、1668.73 万元,合计 4088.3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15.39%。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20 至 2022 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构成中材料投入占比为 63.40%、67.47%、53.05%,同行业公司直接材料投入占比平均值为 36.24%、32.85%、34.68%,发行人材料投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占比。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管理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一是对于研发投料、产出、废料未进行有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二是将非研发高管(总经理戴联平和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严敏)的薪酬按照比例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不足,且未提供充分合理说明。此外,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工程和生产物资采购、付款审批不符合《采购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制度》等内部流程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充分有效执行。保荐人未就上述发行人研发管理、采购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也未督促发行人予以充分披露。三、对发行人环保节能生产运营相关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未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于1999年筹建期间在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厂区(以下简称光大路厂区)投资建设了“年产分子筛1000吨、活性氧化铝800吨建设项目”,在后续生产经营中分子筛产能逐渐扩产至8000吨,该扩产行为未履行相应的环评和节能等审核批复程序。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对扩建的7000吨产能进行了削减转移至化工区生产基地,光大路厂区的产能降至年产分子筛1000吨。保荐人出具核查意见称,发行人已落实完成产能搬迁转移,发行人不会因上述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截至2023年4月,光大路厂区上述产能搬迁削减尚未全部完成,部分生产线仍在生产。保荐人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未充分揭示该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之“4-14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的规定。此外,保荐人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节能环保运营方面存在的瑕疵。四、未督促发行人充分、准确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主要经营模式以及关联交易必要性、公允性等信息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直接贸易,根据各期贸易收入加权平均统计,每年贸易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9.72%,贸易收入产生的毛利额占整体毛利额的比例约为10.14%。贸易性收入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构成,对发行人毛利有重要影响,但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要求。二是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共与4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销售,各期金额分别为1486.07万元、2442.13万元、1579.44万元和32.2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8%、10.98%、3.66%和0.17%;共与5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采购,各期金额分别为1188.37万元、1276.60万元、2931.58万元和1451.26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49%、7.64%、10.00%和11.27%。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上述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等,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中“4-11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荐人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五、未对发行人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合规性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王立卓、杨蔚年、王之衎辞职后,董事会成员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规定的最低人数。在发行人增补新独立董事之前,三人未履行董事职务,合计缺席五次董事会,未参与也未委托他人行使董事权利。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董事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未达到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情形,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存在瑕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历次董事会都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集、召开”与实际情况不符。保荐人未对发行人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慎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准确披露。民生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民生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民生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2022年12月20日,本所受理了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在担任项目申报会计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对发行人向 OEM 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充分核查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向 8 家 OEM 外协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5825.33 万元、4608.72 万元、6402.97万元、3131.58 万元,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27.92%、34.44%、21.68%、36.21%。前述 8 家 OEM 外协供应商中,河南正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产品独家供应发行人,其在 2021 年、2022 年连续亏损;淄博恒业中正吸附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也是独家供应发行人;莱芜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人联营企业,2020 年发行人入股后,发行人对其的采购金额逐年增长,但是其在 2021 年、2022年出现连续亏损。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在 OEM 外协模式下,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影响,且存在前述异常情形,但中汇所未充分核查采购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二、未对发行人研发管理、采购付款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充分核查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 1253.07万元、1166.50 万元、1668.73 万元,合计 4088.3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15.39%。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20 至 2022 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构成中材料投入占比为 63.40%、67.47%、53.05%,同行业公司直接材料投入占比平均值为 36.24%、32.85%、34.68%,发行人材料投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占比。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管理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一是对于研发投料、产出、废料未进行有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二是将非研发高管(总经理戴联平和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严敏)的薪酬按照比例计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不足,且未提供充分合理说明。此外,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工程和生产物资采购、付款审批不符合《采购管理办法》《工程管理制度》等内部流程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充分有效执行。中汇所未就上述发行人研发管理、采购付款等内部控制缺陷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中汇所仅对报告期的 2022年 6 月末的存货进行了监盘,未参加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的监盘程序,也未对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的盘点工作执行盘点倒推程序,仅通过最后一期的监盘程序即认可了报告期内的存货情况。同时,在存货监盘底稿中,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存在不少数量盈亏差异超过 500KG 的情形。中汇所未对个别差异样本进行穿行测试了解差异的原因,也未对数量差异进行审计调整,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对客户走访程序存在瑕疵,未履行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程序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中汇所未走访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美国空气产品公司,未履行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相关程序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研发费用中燃料及动力费分配的核查程序,未见对分配过程核查的相关说明,燃料及动力费核查程序不到位。中汇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中汇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中汇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关于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余某、毛某帆的监管函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所)作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余某、毛某帆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对发行人环保节能生产运营相关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未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于1999年筹建期间在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厂区(以下简称光大路厂区)投资建设了“年产分子筛1000吨、活性氧化铝800吨建设项目”,在后续生产经营中分子筛产能逐渐扩产至8000吨,该扩产行为未履行相应的环评和节能等审核批复程序。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对扩建的7000吨产能进行了削减转移至化工区生产基地,光大路厂区的产能降至年产分子筛1000吨。你们出具核查意见称,发行人已落实完成产能搬迁转移。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截至2023年4月,光大路厂区上述产能搬迁削减尚未全部完成,部分生产线仍在生产。你们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未充分揭示该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之“4-14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的规定。二、未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充分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意见不准确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共与4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销售,各期金额分别为1486.07万元、2442.13万元、1579.44万元和32.2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8%、10.98%、3.66%和0.17%;共与5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采购,各期金额分别为1188.37万元、1276.60万元、2931.58万元和1451.26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49%、7.64%、10.00%和11.27%。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上述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等,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中“4-11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你们未按照前述规定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充分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意见不准确。三、未对发行人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合规性予以充分关注,发表意见不准确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王立卓、杨蔚年、王之衎辞职后,董事会成员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规定的最低人数。在发行人增补新独立董事之前,三人未履行董事职务,合计缺席五次董事会,也未委托他人行使董事权利。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董事会成员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未达到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情形,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存在瑕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历次董事会都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集、召开”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未对前述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发表意见不准确。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名保代及3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联平,财务总监褚保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4年12月13日,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2024年12月13日,民生证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报送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文件,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上海监管局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公司自2024年12月19日进入辅导期,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最近2年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263.23万元、5,826.3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1.71%、9.88%,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1、《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
突发!中信证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经纪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如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客户开户信息采集登记不规范,部分客户回访由客户经理负责;部分账户的可疑交易预警核查及实名制核查不充分;对分支机构员工的执业信息登记备案、手机号报备管理、违规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到位;下属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营销信息不当等。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对于部分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识别、关联关系的核查不深入,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对手的持续管理环节,部分交易对手的年度复核资料及定期回访记录缺失;在交易风险监测监控环节,对于风险提示跟踪处理不及时不完善;在日常报送管理方面,存在报送场外衍生品季度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三条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近期,前任发审委委员的相继落马,不禁让人唏嘘。本文结合公开信息和路边社梳理了2021年-2024年历任发审委委员落马的相关情况。近日失联的前发审委员、国信证券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吴国舫,2024年4月,国信证券公告聘任吴国舫为副总裁,分管投行业务。2000年7月起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干部、副主任科员;2002年5月起先后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干部、三级助理、副处长、处长,综合处处长兼诚信建设处处长,兼任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一、二、三届委员;2012年4月起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处长、审核五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挂职任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主任助理;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曾任中国银河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裁。现任国信证券副总裁。11月15日,东兴证券(601198.SH)发布公告称,董事、副总经理(分管投行业务)张军因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辞任自11月15日起生效。张军曾任公司信托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监管一处副处长。3、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筱强
11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证监会第一届、二届、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筱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江苏省苏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李筱强,男,汉族,现任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副局长,会计部副主任,发行部副主任。10月16日,原证监会发行部原处长杨郊红关机一直关机,随即被查。他曾长期在证监会发审委任职,盘踞时间近20年,担任发审委4处处长,被称作发行部经验最丰富、专业性最强的处长之一。2016年突然离职,彼时说自己父亲需要照看,从此消失在大众视野之中。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栗皓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栗皓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8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栗皓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2024年8月6日,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达律师事务所前高级合伙人栗皓事涉泽达易盛IPO造假案。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中,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证监会决定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23年5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朱从玖利用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融资贷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朱从玖的刑事责任。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的中国证监会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会计监管部总监林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林勇峰存在“在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2022年6月1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鹤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997年07月至2006年08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2006年08月至2012年07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副主任、主任;2012年07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2013年12月至2015年0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09月至2022年06月,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6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998年12月至2003年09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处长;2003年09月至2005年08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5年08月至2012年04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稽查一局)副局长,稽查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2012年04月至2016年0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2016年07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2018年12月至2022年05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主任。2021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国证监会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监管局原调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朱毅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江苏省纪委监委的监察调查。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又公布,朱毅“丧失监管底线,利用发行审核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监管公信力”。2、主板发审委委员、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2021年1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称,操舰“公权力意识淡漠,甘于被‘围猎’,将发行审核权异化为谋利工具,非法收受大量财物,通过入股拟上市公司非法谋利,数额巨大”。2021年7月,曾连续担任第14、15、16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总裁陈翔,于近日被带走协助调查。陈翔1968年7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天健会计所部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主任会计师、董事兼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0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监委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1998年12月调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1998年12月至2001年01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干部、处长;2001年01月至2009年11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干部、处长、副巡视员;2009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发行监管部副主任;2016年12月至2019年08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巡视员、一级巡视员。2019年8月调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和海×合并后员工处置方案:
1、合并时点合同平移,全员接收,以保持合并初期的稳定性,平稳渡过合并过渡期。
2、合并过渡期后,国×××会马上出台新的考核方式,包括一个新的积分公式。各个项目有一定的积分权重。每年定期考核积分,积分垫底的末位淘汰;
3、同时,积分会决定职级和工资;
4、合并方HR部门已经开始新的考核方式培训。
5、目前据可靠线报称,考核方式看似公平,但是其实对国×××略有利。
副总统万斯股票持仓明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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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事儿哥简介:985工科男;十二年四大+投行工作经历;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20万+爆款连载小说《一入投行深似海,从此亲朋是路人》作者。欢迎大家点击关注投行事儿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