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小摊点卖个黄石土豆片竟然也能构成侵权?还被判赔1.5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据悉,赵某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经营黄石土豆片小吃生意,经过多年经营,该商铺已经成为周边闻名的“网红打卡点”,2019年赵某专门注册了“黄佦佬”文字和图案商标,这意味着赵某在法律上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
2022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商铺附近的小摊贩林某也在售卖“黄石秘制土豆片”,招牌上的图案商标和自己注册过的高度相似,还标注了文字“黄石佬”土豆片。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是“黄佦佬”图案以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赵某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未经赵某允许,在餐车上同时使用“黄石佬”图案和文字商标。“黄石佬”和“黄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图案相同,容易导致公众产生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科学城法庭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期间内被告的实际营收额、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主要经营范围、时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地名和通用名的正当使用原则。这意味着,尽管“黄石”是地名,“土豆片”是通用名,商家在招牌中正常使用这些词汇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本案中,“黄佦佬”注册商标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林某流动的餐车经营位置位于赵某商铺附近,且同在黄石土豆片商品上使用前述侵权标识的行为,极易使得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关系,并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街边小摊,凡是涉及到商业宣传和营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志,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必然面临法律的惩罚,不能存有侥幸。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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