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第25类、第28类申请“吴艳妮”注册商标,申请号为74453481、74453476。当事人未经吴艳妮许可申请注册“吴艳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不良影响的。”所指的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处 5000 元罚款。
来源: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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