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核销制度
为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以下简称督察问题)整改核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36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意见(包括: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发送的督察意见书、重点事项督办通知书,自然资源厅发送的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指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厅按照省政府安排,负责全省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做好督察问题整改任务下发、省级整改方案拟制和整改督导管理,并负责督察问题核销。
(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督察问题整改主体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督察问题整改任务,组织开展督察问题整改并上报审核。
三、督导管理
(一)建立问题台账。自然资源厅组织建立督察问题整改省级台账,指导市、县建立各级问题整改台账,逐一细化问题信息和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导单位等事项,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导清单。
(二)加强进度管控。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定期调度、临期预警、通报提醒、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各地督察问题整改核销进度,并加强对整改进度滞后市(州)的督促指导,推动加快整改。
(三)严格质量监管。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注重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对地方问题整改情况的抽查核查,发现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指导地方科学、规范整改;对完成省级核销的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未达到整改标准的,退回地方严格重新整改。
(四)强化结果运用。自然资源厅按要求将督察问题整改情况提供给审计、监察等有权机关和巡视巡察工作机构,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和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销号或整改过程中存在不严不实、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或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等惩戒措施。
对确受政策因素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整改措施或延长整改时限的,属于省级督察反馈的问题,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说明原因,实事求是明确新的整改措施或时限,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属于国家督察反馈的问题,按规定报送国家督察机构同意后实施。
四、整改标准
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须坚持规范严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确定整改措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坚决杜绝简单化、“一刀切”“运动式”整改;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
(一)违法查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立案查处且结案。
(二)拆除复垦。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非法占用耕地恢复耕地原状,应当在已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地面已全部破碎、建筑垃圾清运为零的前提下,通过工程措施,将非法占用耕地恢复为不少于占用前数量、不低于占用前质量的耕地。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应按照原有情况同步恢复并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恢复耕地的耕种条件。
(三)耕地恢复。因耕种用途改变致使耕地流向其他地类、需通过原地恢复或异地恢复补充耕地的,须达到耕种条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进行认定。
(四)完善手续。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取得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修建住房的,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开办设施农业的,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层级在国家层面的,组卷上报至自然资源部视为完成。
(五)土地收回。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注销原不动产证,并将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予以撤销。有偿收回的还需完成收回土地补偿价款凭证。
(六)土地置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注销原不动产证,将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予以撤销,录入置换后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涉及补缴价款的还需提供价款缴纳凭证。
(七)生态修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变化区域通过天府调查云举证,纳入日常变更。
(八)资金清缴。按照年度还款计划,资金清缴全部到位。
(九)责任追究。查清涉嫌违规违纪事实,按规定将相关资料规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十)长效监管。制定相关制度机制或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其他类型的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有权机关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到位。
五、核销流程
(一)县级自查。督察问题整改完成的,均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认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上报市级复核。其中,重点督办问题须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上报市级复核。
(二)市级复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督察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不得低于问题数量、面积30%的比例组织实地核查(督察指出的问题突出地区应将实地核查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0%)。其中,重点督办问题须组织全覆盖实地核查,并经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上报省级核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退回县(市、区)重新履行核销流程。
(三)省级核销。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组织赴实地核查,其中重点督办问题原则上全覆盖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退回相关市(州)重新履行核销流程。
六、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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