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编制,属于专项规划

学术   2024-12-01 09:55   云南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省级传统村落土地规划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具体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第二条我县省级传统村落在规划中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这条建议,在《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80号)文件中第七点有以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单独组卷报批,年度内实报实销。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因此对于您提的内容确实有相关文件支持,用于优先保障农村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农户异地搬迁建房用地需求。同时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情况也是我们本次村庄规划编制的重点内容之一,需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保障省级传统村落土地规划发展的建议。”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编制,属于专项规划。涉及的各类用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针对您提出的第三条建议中的第一点内容,我局将会努力推进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同时对各类用地进行依法报批、依法审批和依法登记。村庄规划由乡镇牵头编制,同时我们是主管部门。这一轮编制全域全要素“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是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45号)及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表上的各类用地进行统计的。对于传统村落的村,也一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但要符合《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的建设需要。

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处置协议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所以“住宅用地(或居住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是不同的概念。《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是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乡村道路用地、农村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您所说的不计入人均建设用地的是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的传统建筑是不计入人均建设用地范畴的。

针对您提出的第三条建议中的第二点内容开展多部门协商,保障新旧区块规划整合统一。在编制村庄规划时我局要求要与上位相关规划衔接,充分落实省、市、县和乡镇级总规的传导和管控内容,与各类专项规划(包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全域整治规划)相衔接,同时对上版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村庄规划的调研阶段会广泛听取村委员、村民的意见。方案阶段会与村委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之后进行公示,最后形成规划报批稿。报批前还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多提宝贵建议意见。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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