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者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薄膜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用地;排水沟(简易大棚边沟、截水沟及路基附近低洼处汇集的水引向大棚、路基以外的水沟);作物种植和种子种苗繁育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聚碳酸酯板连栋温室用地;各类生产用池(蓄水池、混肥池);农村道路;灌溉水渠(沟、管)。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播种间、播种催芽室、育苗室、生产看护房、农田卫生间用地;设备管理用房(含水泵配电管理用房等)、排灌站、检验检疫监测室、副产物处理场所、疫病虫害防控处理等技术设施、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溉)管护房用地;栽培基质及有机肥生产场地、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等用地;耕地保护监控、高科技农业监测信息传输、智能数据分析实验等农业科技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圈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农村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类别。
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1.市级层面。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制定,指导各区开展上图入库、设施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恢复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年度抽查。
2.区级层面。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提出意见,包括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及规模等是否符合规定;完成设施农业用地的上图入库,并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做好衔接;协助开展农业设施竣工验收、设施农业用地恢复验收等工作。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以下简称用地协议);对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包括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方向及规划布局、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等;指导用地主体开展相关农业设施建设;组织完成农业设施竣工验收;协助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恢复验收等工作。其中,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相关工作由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
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日常巡查监管;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组织完成设施农业用地恢复验收;协助开展农业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查处工作;协助开展农业设施竣工验收、设施农业用地恢复验收等工作。
(二)分类确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以下标准严格控制:
作物种植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30亩限制,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确需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不得通过拆分为多个项目等方式变相突破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
2.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层数应为单层且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
(三)引导用地合理选址
1.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代都市田园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在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落实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要求,避免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土壤污染。
2.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控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使用一般耕地。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设施建设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
(四)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不可避免使用一般耕地的,应落实以下耕地保护要求:
1.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层,或按要求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2.除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种植的生产设施外,其余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均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
3.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恢复耕地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并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分类管理要求。
三、设施农业用地程序
(一)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及农业设施用地图、项目及农业设施用地坐标文件等。
区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就用地选址、用地规模、土地恢复费用等征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意见,涉及水务、城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管理边界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与用地主体就使用条件、恢复要求、恢复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依法查处到位方可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按约定开工建设。
用地协议应载明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用地坐标位置、使用期限、土地恢复责任等内容,须将用地主体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签订用地协议时,设施农业用地所在项目如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将土地租赁合同作为用地协议附件。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为承租主体,由原土地出租方、区农业主管部门及用地主体共同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所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租赁期限。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时已支付租金的,区农业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协议时可不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二)信息上图入库
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在签订用地协议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设施农业用地模块)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图入库材料报送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设施农业用地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上图入库结果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三)用地续期与土地恢复验收
用地协议期满后用地主体需继续使用的,应在用地协议期满前6个月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同意续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用地协议期满或终止使用的,用地主体应在期满或终止使用后6个月内将土地恢复为原用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农业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验收。用地主体未按期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代为恢复,土地恢复费用由用地主体承担。
设施农业用地在用地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继续使用的,在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用地协议约定归于区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上图入库变更等手续。
(四)变更上图入库信息
农业设施建设竣工后,用地主体应及时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相关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
设施用地主体、用地范围、设施规模、设施类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申请设施农业用地重新履行用地程序,并变更上图入库信息,涉及土地恢复义务的用地主体应做好衔接。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签订用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农业设施建设竣工或土地恢复通过验收的,区农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上图入库信息。
四、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街道办事处承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各部门依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餐饮、住宿、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类型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未按用地协议约定开展农业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经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告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可以解除用地协议,并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上图入库信息。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
2.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参考格式)
4.上图入库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