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实效,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已经厅第39次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执行标准,规范行政管理
各地应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持续推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两个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
二、严格规划管理,优化审批流程
各地应加强规划管理,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各地可按照“只少不多”原则,简化办理申请材料;对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增加容积率的,鼓励各地结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三、加强实施监督,审批全程留痕
各地应加强规划条件、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实施与规划、审批、许可内容的一致性;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对未通过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实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做好资料归集存档工作,实现项目审批线上办理、数据共享和实时监管。
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延续执行原有规定,国家、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pdf
来源: 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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