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不为其办理社保缴费,合法吗?

文摘   2024-10-17 10:38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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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用人单位的行为

合法吗?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员工在试用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此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用人单位

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缴费

你以为是节省开支?

事实上得不偿失

看看危害有这些




1.员工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产生的工伤费用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给工伤员工。




2.就社保缴费私下和员工进行约定或协商的,均不受法律保护。《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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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丨彭玉帛

校      对丨阿尔曼

 责任编辑丨邹   路 

审      核丨张龙隆

监      审丨李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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