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养生场所“非法行医”案

政务   2024-11-01 17:43   广东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各种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常见的“非法行医”主要类型有:各种无证诊所(即黑诊所)、游医、假医、药店的无证坐堂行医,还包括某些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的医疗美容以及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类型非法行医。


案情介绍


近年来,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查处不少的“非法行医案”。其中,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的某养生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针炙)活动的行为一案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现对此典型案例进行分享,案情介绍如下:
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养生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有不锈钢治疗车,治疗车上放置有一瓶已开启的乙醇消毒液以及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和棉签等物品。
经查,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针炙)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执法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罚款59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群众误认为中医的诊疗风险小,就随意去无证机构就诊。但是,执法人员提醒各位,无论是西医还是中医,均不能在无证机构中开展,且此类机构不具备基本的医疗硬件、人才、消毒灭菌、抢救等条件,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安全就医必须到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机构,且开展的医疗项目应与证书核准一致,不得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开展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来源: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黄广文

版式:徐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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