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百宝箱|“青”声说:青年就业权益

文摘   2024-12-08 22:12   浙江  




“青”声说

权益百宝箱·

青年就业权益








前言 

据调查显示,2024年8月青年劳动力失业率达18.8%,创今年新高。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年就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趋势,其中就包括青年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就业观念发生变化,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质量需要提升等。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呢?快让我们一起打开本期的权益百宝箱。



01

案例导入


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青年求职。面试过程中,该公司以“能力不足”为由,诱导求职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收取培训费用,承诺培训后推荐高薪工作岗位。若求职者表示无力承担培训费用,该公司则会诱导其办理贷款。但在完成培训后,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

大家在未来的生活中也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但当这些问题真的发生时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我们的权益。了解社会中的相关法律案例和类型,以法律为武器,守护我们的权益,以知识为力量,不给侵权分子可乘之机。  



02

举措应对


01

法律知识点


签定合同,不留可乘之机!有些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仍存在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了解试用期,不白白劳动!若遇到试用期过长或者试用期工资过低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部分企业会违规延长试用期。

就业歧视,我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等。比如有的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只要男性,或者要求特定的学历层次、毕业院校以及地域生源等不合理要求。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高额培训陷阱,我说不!单位可能会以提供培训为由,要求毕业生签订服务期协议,之后又收取高额的培训费用。如果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离职,就要求其支付高额违约金。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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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方法


律师咨询:可以向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了解自己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维权。例如:在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律师能够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出针对性的建议。 

 提起诉讼:在劳动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当企业不履行仲裁裁决时,青年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向就业服务机构反映:青年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映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如招聘歧视等问题。这些机构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03

总结



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对于增进家庭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青年就业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为青年的我们首先应该维护并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其次也应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塑造公平,积极的就业环境!





—END—


来源|医学三系团总支学生会

文稿|沈嘉浩

编辑|夏子函

图片来源|网络

初审|蔡涵羽 徐茗月

复审|傅郁

终审|刘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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