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政务   2024-09-28 16:52   河北  


9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韩新春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白振平、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杜东升对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



2024年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平安建设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制定《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旨在有效提升我省平安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平安中国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要求。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等各方面,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但还存在部门平安建设职责不明晰、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制定条例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破解平安建设瓶颈短板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三)制定《条例》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的具体实践。近几年,我们加深了对平安建设规律性的认识,探索、积累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和做法。制定条例,系统总结提炼固化平安河北建设和主动创稳的经验做法,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建设。


立法经过

  2023年,省委政法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起草了条例草案。2024年3月,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经过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9月本次会议三审并表决通过。期间,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最新部署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赴广东、天津等省市考察学习,赴石家庄、唐山等地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梳理立法重点、焦点问题。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先后四次征求了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针对常委会三次审议中的意见,逐条逐项研究吸纳。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理顺体制机制,明晰各方责任。规定平安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以及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以及在我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合作交流。


  (二)强化源头治理,主动防范风险。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社会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机制、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危机干预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


  (三)加强重点防治,回应群众关切。规定相关部门维护政治安全的职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高效协同的重大安保指挥体系,优化环京、环省、省内安保工作整体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协调联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四)践行共治理念,鼓励社会参与。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推进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平安建设。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五)加强督导考核,强化刚性约束。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对平安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法律责任。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白振平:



  《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25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简要介绍一下平安河北建设的有关情况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安排。


一、平安河北建设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安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要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总体目标,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全面部署推进平安河北建设。8月23日,倪岳峰书记在省委十届六次会议上提出,要围绕服务保障新安全格局,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


  近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努力,平安河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严防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持续深化反恐怖、反邪教斗争。及时妥善处置涉众金融、涉房地产等领域重大风险,有力保障建党100周年、党的二十大、冬奥会、冬残奥会等系列重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二是公共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全省共打掉涉黑组织23个,涉恶组织366个。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警情、电信诈骗、“民转刑”案件显著下降,命案发案逐年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系列行动,全省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保持“双下降”。三是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形成了“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格局。推进“网上枫桥”“行业枫桥”工作实践,调解组织达5.8万个,人民调解员达32万人。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划分网格31.57万个,配备专兼职网格员45万余名。四是平安创建维度不断拓展。持续开展“平安单位”“平安医院”“平安校园”“平安乡村(社区)”“平安之星”等系列创建活动,2个市、6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平安中国建设示范市、示范县”,全省表彰行业平安创建先进集体(单位)100个、先进工作者120人。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安排


  《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平安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法治指南,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以高水平安全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省委政法委将组织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平安河北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平安建设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条例》中涉及的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重大问题。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严格落实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研究《条例》,支持落实《条例》,切实让《条例》在护一方平安、保一方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推进组织实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统筹指导和组织推动,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厘清《条例》各项条款中规定的职责任务,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针对原则性条文,制定配套政策,逐步推开鼓励性条文的落实,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广泛学习宣传。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列入法治宣传教育、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宣讲、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全方位、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解读《条例》,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率、认同率。


  四是强化跟踪问效。会同省人大监察司法委适时在全省各地组织对《条例》实施的情况开展工作督查和执法检查,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一起行动,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来,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作出应有贡献。



《河北省消防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



《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已于9月25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9日起正式施行。修订我省消防条例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部署,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适应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新要求的必然之举,必将为我省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支撑,必将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法治力量。


立法背景

(一)修订《河北省消防条例》是适应深化国家消防执法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2019年和2021年,国家先后两次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正,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调整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为确保国家法律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需要地方立法及时跟进,进行修改细化完善。同时,我省在消防工作中探索积累的一些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也需要地方立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修订《河北省消防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订《河北省消防条例》是适应我省消防工作新形势的具体举措。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河北省消防条例》自2010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新发展阶段,消防工作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我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依然严峻,历史短板和新兴挑战相互叠加,消防设施和救援力量基础薄弱、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与保障力量不足并存,电动自行车火灾等新型风险增长较快,“小火亡人”事故时有发生,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消防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履责情况监督检查,不断健全消防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立法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条例》纳入2024立法计划。2024年5月,《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并表决通过。修订中,一是深入学习研究,坚持正确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三是贯彻民主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个章节,共83条,比原条例增加20条,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消防责任,细化工作内容。


 1.明确各方责任。专门新增“安全责任”一章,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明确。


(二)突出火灾预防,强化各项措施。


2.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不得擅自变更消防用地、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筑物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提出,鼓励和支持智慧消防建设,将有力提高火灾预防的智慧化水平。


3.对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审验的有关程序;明确了城市更新中的既有建筑物改造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改造利用的消防审批流程;规范了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强调了建筑构件、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见证取样等要求。


4.对易发火灾的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方面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明确了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名称、场所使用性质等应当重新申请安全检查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场所、租赁和共用建筑等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强调了明火作业的程序和要求。


5.对易发火灾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公共交通、电气防火、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调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6.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规定。《条例》增加专条规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加强电动车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完善了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同时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设置了罚则。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7.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灾后处理工作。规定了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的标准和保障措施。同时,强化应急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建立应急救援通信体系,规定了一般、较大、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权限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要求。


8.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增加了有关消防救援职业保障机制和荣誉体系的表述,细化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增加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内容,鼓励为志愿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9.明确了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条例》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对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负有消防检查职能部门间加强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职和禁止性行为做了规定。


10.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法律责任”一章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新增罚则8条,分别涉及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重点场所未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承包、租赁、共用各方未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违反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杜东升: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宣传贯彻实施的一些安排。


一、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解读


一是依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把《条例》宣贯列入普法工作重点,结合消防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针对性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认知度。二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对《条例》进行全方位解读和立体式宣传报道;省消防救援总队将依托全省33个媒体消防专栏、63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希望各行业部门加强协调联动,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所属新媒体账号,互相关注、共同推送相关内容,切实形成矩阵效应。三是在今年全省消防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条例》专项宣传活动,重点通过宣讲报道、专家解读、网络直播、空中课堂、案例剖析以及张贴公告、展板展示等形式,普及《条例》主要内容和消防常识,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专题报道;希望各地各部门提前谋划,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接地气、有实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条例》宣贯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三位一体、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组织《条例》教育培训


一是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把《条例》列入各级政府集中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上率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二是各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部门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分批分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基层网格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重点人群开展专门培训。三是社会单位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内容,其他单位场所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内容。


三、全力做好《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对照《条例》,对涉及消防的省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及时修订或者废止,需要配套制定的及时启动立项、起草等工作。鼓励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出台专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支持各设区市依据《条例》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内单位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的能力。各企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培育企业消防安全文化,建强“消防安全明白人”队伍,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全体公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提升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三是统筹推进实施。将《条例》宣贯与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在整治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等方面持续发力,在加强基层消防治理、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智慧消防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方面攻坚推进,补齐制约我省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同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确保《条例》执行到位、落实落地。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工作要求,提升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能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就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部署。全国人大2022年3月修改地方组织法、2023年3月修改立法法,分别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等作出新的规定。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突出强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开展制度构建,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于年内完成法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我省条例于2015年颁布实施,2020年作了修订,对于规范和指导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对条例已有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完善,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十分必要。



修订工作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法工委于2024年初启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此次修订,我们没有一味追求“快”,而是借此契机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号号脉”,对症开方,稳扎稳打地“推一推”备案审查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兄弟省市备案审查相关法规制度资料,系统梳理了2021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梳理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思路和重点内容。二是赴张家口、廊坊、沧州等市及所辖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座谈会。在参加全国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期间与多个省份同仁交流了工作经验,探讨研究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三是深入研究全国人大提供的参考文本,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研究借鉴。四是将《条例》修订草案发省、市、县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0多条,研究论证后吸收采纳40多条。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最终的《条例》文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



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聚焦全面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重点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完善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积极对标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政治方向正确。


(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我省《条例》在修订时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精神,增加了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条款,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与代表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努力使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工作实践成为新时代新征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体现,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民主含量。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明确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均衡、高质量发展。对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推动健全统筹协调、衔接联动、工作指导等工作机制作出规定,以完备的工作机制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优势和独特功效得到最大发挥,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走深走实。


(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重点从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个方面做了细化、补充。一是强化备案制度。在备案范围上,贯彻党中央关于“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对条例适用范围和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规定了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增加了依法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备尽备。此外,还明确了制定机关的报备责任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要求,确保备案质量不断提高。二是完善审查机制。在审查内容上,明确规定十三项审查重点内容和六方面专项审查重点。在审查方式上,进一步明确移送审查的具体要求,规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增加了联合审查的方式。推进合宪性审查,对涉宪性问题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请求的程序作出规定。增加了建立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制统一要求,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审查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了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提出、办理程序。三是增强纠错刚性。完善审查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办理机制。对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被纠正或者撤销的相关问题处理,工作提醒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审查终止的情形,实现了从备案、审查到纠正、终止的闭环。


(五)完善保障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队伍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等要求,并对未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备案审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记者提问环节

1.法治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重点治理”章节是我省的特色亮点,请详细介绍一下本章节的具体内容?

白振平:《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重点治理”所列条款涉及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多个领域,共19条33项重点工作,是目前涵盖领域最广、涉及内容最全面的条例文本。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着重从三个维度进行了把握。


一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等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最新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平安中国建设明确的政治更安全、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网络更清朗总体目标任务,将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等工作明确为重点治理内容,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紧密结合河北省情实际。在推进平安河北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我们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将防范管控平安建设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物品、重点群体等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为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按照真管用、能落地、见实效的立法原则,通过“法言法语”转化为具体条文,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


三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梳理研究了我省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近年来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扫非除恶、食品药品安全、旅游和安全生产、校园安全、医疗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等内容写入本章节,逐项明确工作机制、具体任务、法定职责,以社会治理机制理念和方法手段的创新,全方位提升守护群众平安、保障群众权益的层次和水平。

2.河北广播电视台记者:此次《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专门增设了第二章“安全责任”,请问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杜东升: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消防工作的关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我们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现行《消防法》、原《河北省消防条例》没有单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章,但有关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散见于总则、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监督检查等章节。为健全完善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河北省消防条例》在贯彻落实《消防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有关内容,专门新增“安全责任”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


一是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协调机制、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9项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7项职责。


二是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方面,对负有直接消防监管职责的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对其他部门(包括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消防工作职责做了概括性、原则性规定。


三是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方面,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4项职责;明确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四是基层自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方面,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履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等5项职责。


五是公民消防安全义务方面,明确了“学习消防常识、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等8项内容,这既是对公民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的要求,更是对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的提示。


通过增设“安全责任”一章,将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谢谢!




来源:河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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