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审核认定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乘用车不超过一辆,且现值在70000元以内;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10000元以下,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第七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由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对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认定决定,并书面告知结果。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 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单独标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录入信息平台,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二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