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
(一)普遍的适用条件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二)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三)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四)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五)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六)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五、风险控制
(五)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1]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处置抵质押物
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工作流程
(三)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四)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减免息
一、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二)不利方面
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风险控制
(五)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在减免息协议生效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的各项手续。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
一、定义
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部分或全部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置是指抵债资产收取后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置变现,将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化为现金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
(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流程
(一)以物抵债工作流程如下:
(2)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如下: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回收率是100%,本息不受损失。
(二)不利方面
3、受抵债资产自身属性、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处置环节不可控因素增多。
五、风险控制
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以物抵债和抵债资产处置是紧密相扣、有机结合的两个环节,通过以物抵债接收的抵债资产需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予以处置,而办理以物抵债时对拟抵债资产的选择关系到抵债资产处置的难易程度及我行债权的最终受偿情况,因此这两大处置类型面临的风险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一)流动性风险
我行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限要求如下: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抵债资产应在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期限;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因此,该类项目首先面临流动性风险,若抵债资产不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则后续变现难度较大,不仅难以满足处置时限要求,还将带来较大的变现损失,降低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
对于流动性风险,在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尽量选择市场受众面广、交易活跃、易于变现的资产。
(二)市场风险
抵债资产价格与市场情形密切相关,市场价格的走势以及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会影响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因此,应当对抵债资产所属市场进行分析,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处置抵债资产,规避市场风险。
(三)法律风险
办理以物抵债时,应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若抵债资产权属不明、欠缴税费或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则面临处置环节的法律风险,直接关系到抵债资产能否顺利处置以及处置价格高低,从而对我行债权回收带来不确定性。
(四)操作风险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操作风险有抵债资产保管不善而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的选择未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中介机构不履职尽责、提供虚假信息;行政、司法干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等,此外,在处置方式选择、分期付款下我行权益的保障、关联企业回购、款项收取与抵债资产过户的衔接等方面也存在操作风险。
对于操作风险,在制定以物抵债方案时,要严格按照行内有关规程的规定办理以物抵债,还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所提供相关报告的审核;接收抵债资产后,要妥善保管和维护抵债资产,避免人为原因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要合理选择具体处置形式、确定处置底价及付款方式等,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中小企业与涉农债务减免
一、定义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经债务人提出申请,在充分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债务人贷款予以减免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七)实施贷款减免后,债务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照贷款减免协议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的有利之处在于该处置方式能够帮助债务人渡过临时资金困难,延续生产经营,使债务人不因特定时期出现的非持续性和非普遍性不利因素陷入困境。对银行而言,运用该政策暂时让渡部分债权利益,能够存续与债务人的授信关系,牢固了客户基础,稳定了市场份额,从而能够在中长期获利。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的弊端一是适用条件受特定时期限制,仅适用于境内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贷款,对于不符合该特定时期条件的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则无法减免,因此,该处置方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二是对债务人生产工艺、管理水平、领导班子和经营前景的分析判断缺乏简便且易于执行的标准,即对该处置方式适用条件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会导致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五、风险控制
(一)信用风险
一是制定减免方案前,借款人或保证人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假象以图获取我行更多的债务减免。
二是在减免方案执行过程中,还款方(如借款人、保证人或第三方代偿人)未能或不愿意按照与我行事先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偿债义务,造成我行不良资产损失。
对于信用风险,首先要化解信息不对称。综合运用我行核心银行系统信息、金融同业信息、外部信息等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生产经营情况、有效资产情况、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减免方案。其次要提供缓释工具,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旦客户违约,我行能够立即执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二)操作风险
一是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不符合方案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如债务人生产工艺、管理水平、领导班子、经营前景不符合减免要求;债务人存在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债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是在方案必要性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容易形成债权利益损失。如通过处置抵押物能全额收回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债务承接人具备偿付能力等情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在能够通过只减免部分利息促进剩余本息偿还的情况下减免了全部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对于还款期限较长的项目,我行在还款期间未采取有效的债权权益保障措施而导致债权悬空的情形。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重点要加强对方案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的审查,同时,要确保减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我行债权利益。
混合性债务重组
一、定义
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变更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债等资产处置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二、适用条件
(三)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无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在尽责审查阶段就方案中债务重组内容提出意见。有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就方案中资产处置内容提出意见。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三)意见综合:在尽责审查阶段,如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或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中有一方的意见为“否决”,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否决”;如有一方的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同意的条件即为“有条件同意”方所提条件;如双方意见均为“同意”,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同意”。
四、利弊分析
与其他清收方式相比,混合性债务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因此,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混合性债务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公权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五、风险控制
(一)重组前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债务重组计划,判断债务人的经营趋势,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二)重组后
加大对重组后的债务人经营情况的贷后管理力度,从行业、产品、上下游企业多维度考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特别关注重组后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化情况。
破产重整(含和解)
一、定义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二、适用条件
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重整的适用要求为:
(一)法律要求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6、得到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三、工作流程
无
四、利弊分析
2006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我国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通常都是以年来计算,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制权更是被削弱,承担的风险更大。
五、风险控制
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的着眼点主要是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中更应当注意风险控制,主要为:
(五)和解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
破产清算
一、定义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四、利弊分析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五、风险控制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我行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批量转让
一、定义
(一)批量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10户/项(“户”指独立企业法人,“项”指抵债资产,下同)以上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量转让特别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三)发起单位
我行批量转让的发起单位为总行及境内辖属各一级分行。
二、工作原则
(四)价值最大化。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一)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4、其他不良资产。
(二)不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6、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四、业务流程
批量转让业务流程如下
(一)资产组包
根据资产质量状况和资产分布,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并组包。
2、表外不良资产:有一定市场价值,但短期内变现困难的资产或无清收价值、常规手段无法实现化解的资产。
(二) 成立工作小组
涉及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一级分行应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授信执行部门任副组长、风险管理部门、公司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批量转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全过程。
(三) 发起申请
一级分行作为发起单位时,须先向总行提出发起申请,对转让资产包、转让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待获得总行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总行作为发起单位时,需请示行领导,待获得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聘(如需)
根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实施,若决定选聘,则选聘过程应遵守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五)开展卖方尽职调查
4、卖方尽职调查可以由发起单位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六)资产估值
3、资产估值工作可以由发起单位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七)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八) 发出要约邀请
4、发出要约邀请同时发出保密协议,要求接受邀请方签署保密协议。
(九)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3、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十)方案审批
发起单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十一)确定受让方
2、需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
(十二)草拟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
(十三)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组织实施
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发起单位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十四)支付交易价款
3、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我行待收到全部价款后,方可将不良贷款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十五)发布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2、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十六)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
3、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十七)过渡期资产管理
1、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我行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由于我行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我行承担。
2、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我行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十八)损失核销与税前抵扣
各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除外)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账务处理办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附:批量转让业务流程图
五、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
商业银行通过批量转让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与以往的单笔不良资产处置相比,迅速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
2、节约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面临沉重的税费负担。单笔处置一项不良资产,从起诉至执行结案,需要交纳的税费至少有十五项以上,这些环节的税费占不良资产本金金额的比例可达20%,许多不良资产因预计成本收益比过低而无法处置。而采用批量转让,则可以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的集中谈判与协商,实现费用价格折让或减免,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并可实现损失的税前抵扣,进一步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回收价值。
3、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贬损
不良资产普遍具有“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缩水,损失不断加大,因此一般而言,不良资产处置越早越好。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处于经营不善、常年亏损的不良企业而言,如不及早处置必然导致其逐步消耗已有资产,而批量转让通过提升处置效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二)不利方面
1、议价影响回收价值最大化
根据财金(2012)6号《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可以本金打折,折后的损失进行核销处理,这给银行批量转让时的议价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定价过高可能无法成交;定价过低则损害了银行的债权利益。
2、存在处置损失
相较于传统处置方式,批量转让允许本金打折,从回收率角度来看,本金回收率一般小于100%,即存在处置损失。此外,由于批量转让一般为一次性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因此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存在潜在处置损失。
六、风险控制
(一)操作风险
批量转让工作是创新形式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因而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监管规定的操作风险是必须重视的风险类型。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流程进行:对于政策规定不可以进行批量转让的资产,在组包时应严格剔除;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要依照规定环节进行,不得擅自转让不良资产;要及时完成责任认定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量转让工作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二)道德风险
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中应严防各类道德风险,杜绝与债务人串通、逃废资产、转移债务;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不良资产档案或其他数据、资料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资产证券化(完结)
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广义上,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对资产的选择比较严格。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适合于证券化交易的信贷资产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7、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担保和托收条款。
二、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
2012年,我行先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账务处理办法》,我行资产证券化实践即依据上述规章展开。
(一)定义
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将我行自身所拥有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以及我行作为投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活动。
(二)运作模式
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模式为:我行(发起机构)选择本行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形成基础资产池,信托给受托机构,再由受托机构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受益证券,以发行所得向我行支付销售对价,同时以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并根据需求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本流程
我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发起、中介机构选聘、基础资产池构建、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确定、基础资产池评级、法律文件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定价发行、投资管理、估值计量与会计处理、贷款服务、信息披露、跟踪评级、不合格资产赎回、清仓回购等环节。交易结构图如下:
(四)行内分工
资产证券化涉及行内多个部门,主要部门及职责包括: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行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职责包括:牵头拟定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中介机构及行内相关部门完成业务方案设计(包括基础资产入池标准、产品方案、结构设计等),牵头完成项目申报及监管沟通工作,组织拟定资产支持证券推介方案并完成定价发行,牵头组织后续产品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并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总行业务部门负责提出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会同牵头部门共同制定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并提供备选资产,制定贷款服务手册并实施贷款服务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对其代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后管理。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我行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统一风险管理工作,统筹行使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职能,负责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求发起工作。
总行运营服务总部负责业务账户管控和操作性流程设计,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BGL账户的统筹管理及事后集中监控,负责对基础资产提供分行运营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账务运行管理工作。
总行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账务处理办法,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计量,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计提及相关资本管理工作。
(五)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相较于常规资产证券化而言,在风险控制手段上,应该特别注意以下的问题:
4、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一样,要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问题。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资产组合的设计需要结合具体的市场情况灵活设计。如果处置进程太快,可能达不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进程过慢,则可能影响资产的价值。
(六)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从风险-收益的角度看,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锁定了资产的回收价值,有效转移资产处置风险。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垄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和商业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
从银行资产质量、结构和规模的角度看,一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出售可以实现批量处置大规模不良资产,使不良资产比率的快速下降,提高资产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扩大了银行中间业务比例,减轻了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改善了资产结构,有利于短期内提高筹资能力,从而为扩展新资产提供融资来源,有助于资产组合的快速增长。
从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的角度看,我行作为贷款服务商,在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可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资产清收处置,引入先进的资产处置技术,有效避开贷款不得打折处置的现行政策障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行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机制,提升我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市场化运作能力,使我行不良资产处置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和标准。
2、不利方面
不良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要求较高,需要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这是许多不良资产都达不到的,客观上限制了该处置手段在的适用范围。
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操作,需要聘请财务、法律等大量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结构的选择。因此是一个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处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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